影/馬英九泄密案無罪 高院:不該當犯罪、又非黃世銘共犯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總統馬英九遭控教唆泄密案,一審無罪、二審逆轉有罪改判刑4月。案經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更審於12日宣判合議庭判決馬英九無罪。高院合議庭表示,馬英九的行爲根本就不該當犯罪,無須以「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另外本案爲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主動告知,馬英九是被動接受黃世銘的訊息,並非黃的共犯,所以即便黃世銘有罪定讞,高院仍判決馬英九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發言人法官連育羣,說明馬英九無罪理由。(圖/記者屠惠剛攝)

本案由臺北地檢署於2016年3月間起訴,北檢認爲馬英九要求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秘書長羅智強再度報告偵查中的機密,涉嫌教唆泄密、違反通保法等罪,提起公訴。而一審由臺北地方法院女法官唐玥,獨任審理後,認爲馬英九的行爲,主觀客觀上均該當教唆泄密的構成要件,但因馬英九行使憲法44條規定的「院際調解權」,阻卻教唆泄密違法,因此判決馬英九無罪。

檢方上訴二審,高院二審認爲,馬英九從黃世銘聽聞知悉之秘密,無關五院間相互間職權行使之爭執;另外馬聽聞秘密後,也應知道柯建銘所涉個案,相關法律責任各有權責機關處置,亦無關五院權限行使爭執。最後,二審更認爲,依照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馬英九並未依此規定,「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故不應認定馬英九得據此規定阻卻違法,改判馬英九有罪。

案經撤銷發回,高院更審12日宣判,高院認爲,根據檢察官舉出的證據,馬英九與黃世銘間並無共犯關係,且無證據足以證明馬英九與黃世銘間有所謀議,黃世銘所爲自不能與馬英九所爲混淆;而本案乃黃世銘主動求見交付書面口述機密內容,馬英九被動接收,自不能誤導成馬英九藉總統身分違法操控取得應秘密資訊個資

另外馬英九當年9月4日要求黃世銘再度向江宜樺報告,檢方雖認爲馬英九涉嫌教唆泄密,但高院認爲根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能證明馬英九符合教唆犯的要件,這部分也判決無罪。而雖然一審以「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但更審法院認爲,馬英九的行爲根本就不該當犯罪,無須以「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所以駁回檢方上訴,判決馬英九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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