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基金會改選風波 法院判董事長是吳景明

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改選風波臺北地院判今年4月18日起董事長吳景明。(黃捷

長榮集團經營權之爭,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原任董事長鍾德美在改選日上演「10秒快閃」,後遭董事會解任、吳景明爲新任董事長。鍾事後仍以董事長自居,吳景明、張國明張國政3名董事只好提告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臺北地院今(6)日判吳勝訴,吳自今年4月18日起爲董事長,可上訴。

吳景明等人提告主張,基金會第8屆15席董事任期今年1月10日屆滿,鍾德美遲遲未依法召開董事會改選,部分董事提出請求後,鍾在4月17日召開會議,並將改選案列爲第10案。張國政當天提出變更議程動議,欲將改選案改列第1案,並獲多數董事附議,鍾卻突然宣佈散會,帶着5名董事離開會場

吳景明等人指出,鍾德美離開後,留在現場的9名董事中,有過半數8名同意推舉張國政擔任主席繼續開會,並解任鐘的董事長職務,選任吳擔任新董事長,故自4月18日起即已改朝換代,鍾迄今卻仍以董事長自居,拒絕交還基金會印鑑章,故提告請求確認董事長究竟爲何人。

鍾德美抗辯,她宣佈散會後,即無會議存在,吳景明等人繼續開會,不合法定程序,不可能再作成解任、選任董事長決議,且根據法院法人登記公示系統,她仍是基金會董事長,與吳等人主張不符。且董事長選任、解任屬重大事項須經「特別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董事出席,但她與5名董事離開後,現場只剩下9名董事,並未達到門檻

北院指出,依據內政部公佈的《會議規範》,動議若有1人以上附議,主席就得付諸討論、表決,張國政口頭提出動議,並無恐嚇、脅迫、謾罵或暴力行爲,鍾德美逕自宣佈散會違反規定,且無正當理由,因此留在現場的9名董事推舉臨時主席、繼續開會,應屬合法

另依據《財團法人法》,董事任期屆滿,但無法依規定完成改選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只要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改選即有效,法官遂判吳等人勝訴,自4月18日起董事長爲吳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