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草案出爐 現有黨產2年內轉讓

記者周佩虹臺北報導

政壇關注、歷經多次波折政黨草案,30日在行政院會中通過,其中第19條至第24條條文規範「政黨之財務」,未來政黨將不得經營投資營利事業,除了做爲辦公處所使用外,也不能購置不動產;而現有之政黨,黨產必須在法案施行後2年內轉讓或出售;超過期限未處理者就要在6個月內交付信託

▼政院通過《政黨法》草案,國民黨產成爲焦點。(圖/ETtoday新聞資料照片)

草案中,最引人關注的是第四章第19條至第24條「政黨之財務」,規定政黨經費來源、政黨會計制度財產財務狀況決算書申報公告、政黨補助金、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及購買不動產禁止等事宜

並在第七章附則明訂,該法施行前,政黨經營或投資之營利事業,應在法案施行後2年內將其股份出資轉讓;屆期無法轉讓或轉讓條件不合理者,應於6個月內交付信託。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2500萬元,並可按次處罰,這被稱之爲「國民黨條款」。

此外,對於政黨黨內選舉賄選,草案中則明訂刑責,政黨辦理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職人員的選舉,有賄選行爲,處行爲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未來各政黨黨內初選若涉賄,將有法可罰。

有關於「政黨之設立」、「政黨之組織及活動」以及「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等,都有法源規範。包括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的國民爲黨員,非基於國民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除名處分,不在此限。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學校設置黨團組織。

政黨並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主管機關對最近一次全國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選舉得票率達5%以上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

這項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陳沖表示,爲促進政黨政治健全發展建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內政部應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以順利完成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