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過當?騎士逆向沒證件被帶走 法官判警不合法撤罰單

何姓民衆逆向行駛遭攔查,因未帶證件、忘了身分字號被帶往派出所查證身分開單士院認爲,情況不符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的規定,舉發不符程序,判撤銷罰單。可上訴。(圖/中時資料庫

何姓民衆逆向行駛遭攔查,因未帶證件、忘了身分證字號被帶往派出所查證身分開單。士院認爲,情況不符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的規定,舉發不符程序,判撤銷罰單。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民國108年10月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員警發現何姓民衆逆向騎乘機車,將民衆帶往派出所查證身分後舉發,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罰鍰新臺幣1200元。

何姓民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無違規,蒐證畫面中的人不是他。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何姓民衆確實違規,員警依規定舉發並無違誤

法官勘驗蒐證畫面,認定何姓民衆違規;蒐證畫面另顯示,員警要求出示證件、提供身分證字號,民衆表示沒帶證件、忘了證號;當員警告知將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帶回查證身分,民衆則質疑「警察職權行使法上面怎麼寫的嘛?你念出來嘛。」

法官在判決中提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警察在公共場所合法進入的場所,得對「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及「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等人查證身分。

第7條則規定,員警依第6條規定查證身分,得采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詢問姓名必要措施,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得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法官認爲,何姓民衆是因交通違規被攔查,且已將機車停放在停車格,所爲並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所列情形,員警不得進而適用第7條規定將民衆帶往派出所。

法官也認爲,員警可依車牌號碼查得車主並予以舉發,就算車主並非實際違規者,也可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證明文件告知處罰機關,此案員警將民衆帶往派出所並無必要,舉發不符警察職權的行使程序,日前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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