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治療請特休 可請領傷病給付

依勞保條例規定,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

勞保局表示,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爲對於被保險人遭遇傷病,因接受治療中斷工作,導致喪失或減少收入薪資補助,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取得原有薪資,得請領傷病給付。

勞保局提醒,爲確認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不能工作期間薪資是否減損,於「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有「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不能工作期間取得薪資(或報酬)情形」的欄位,被保險人如請特別休假,請於「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欄位後續勾「特休假」,就可以依規定核發給付。

勞保局說,請領傷病給付,勞工應檢送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傷病診斷書正本、如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用郵寄或送件至勞保局申請,但應注意領取傷病給付請求權,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