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初一十五不一樣 大法庭引爆法官反彈

司法院草擬二階制大法庭制度,引爆最高法法官反彈。

記者蘇位榮臺北報導

最高法院的判決見解常出現初一十五不一樣,司法院爲確保最高法院的法律適用一致,修正法院組織法,未來在最高法院增設大法庭,對爭議案件統一法律見解,但引爆最高法院法官反彈,法官們直指司法院草擬的「二階制」大法庭制度,將會剝奪法官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的權力總統英文爲兌現司法改革,日前提到最高法院「將來會有一套大法庭制度」,立法院本週四即將審議大法庭制度,司法界預期,目前朝野對此制沒有什麼反對聲浪,大法庭制度可望成爲蔡英文第一個拿得出來的司政策;然而,這個制度卻在最高法院吵翻天。

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投書媒體批判大法庭制度,她表示,大法庭作出的法律見解,「並不是法律」,審理個案合議庭要認定事實,最後卻不能依照自己的見解判決、只能依照大法庭的法律見解判決,這種做法等於剝奪法官的解釋法律、適用法律的權力。目前最高法院對於重大法律爭議案件,若不同合議庭的見解不一,導致判決結果廻異,會召開民刑庭會議作成決議判例來統一法律見解,但因爲民刑庭會議決議常常是慢如郎中,招致下級審法官及民衆不滿,認爲最高法院太老大。

司法院因而草擬「二階制」大法庭制度,也就是在最高法院設置民刑事大法庭,審理個案的合議庭評議後,若是認爲所持的法律見解與其他合議庭不同,見解歧異,可將案件移請大法庭,由大法庭就個案涉及的法律爭議作出見解,原來審理個案的合議庭必須受拘束,在認定事實後,依照大法庭的見解及適用法律判決。

簡單的說,大法庭的見解等同目前最高法院的判例和民刑庭會議決議。黃瑞華指出,大法庭制度早在民國101年就由司法院提出,但當時提出的是「一階制」大法庭,也就是審理個案的合議庭若認爲見解與其他庭衝突,案件移到大法庭審理,判決書也是由大法庭撰寫,不像現在司法院所提的「二階制」大法庭,竟然在大法庭作出法律見解後,案件再移回給原來的合議庭寫判決書,而憲法賦予法官的職務是認定事實、解釋法律並適用法律,現在案件移回原來的合議庭,合議庭只能依大法庭見解判,不能依自己的見解寫判決,等於是剝奪憲法賦予法官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的權力。依照司法院的設計,未來最高法院將增設民事和刑事大法庭,由11名法官組成,審判長是最高法院院長或其指定的庭長,10名法官包括統一見解的受命法官、及由法官會議選出的9名法官代表

有法官指出,司法一向保守,庭長對法官有年終評覈權及案件終結決定權,可以預期各庭法官票選大法庭法官代表的結果,將是各庭長當選,由當選庭長們組成的大法庭,而庭長又多是最高法院院長向司法院建議人選大家擔憂未來院長和庭長從只能決定行政,不能干預審判事項的行政機關(庭長會議),搖身一變成爲關鍵性法律的解釋機關。因此,最高法院的法官纔會如此反彈「二階制」大法庭制度,希望立法院修法時,能關注到問題的徵結。

司法院則表示,大法庭法官的產生方式是依據法官法第24條規定,由最高法院法官會議採無記名投票遴選產生,不會有侵害審判獨立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