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殺人案」判18年太重 一審法官「糾錯」改判

武姓越南籍男子2015年和同鄉與人衝突將人砍死,判刑18年確定,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爲有期徒刑判決上限是15年,要判18年須要有「加重」事由,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日前撤銷改判武有期徒刑14年確定。

改判案的源起,是桃園地檢署前檢察官翁健剛起訴後關心判刑、執行狀況,2023年9月發現量刑有誤,向最高檢察署反應,再由檢察總長邢泰釗提起非常上訴;翁健剛現已轉任桃園地院當法官。

武姓越南籍男子2015年3月15日晚間,與同鄉阮姓、陳姓男子前往桃園市某小吃店吃晚餐,阮與同桌越南籍人士發生口角,雙方人馬發生肢體衝突,範姓越南籍男子遭到武、阮、陳3人分持匕首、開山刀兇器砍傷,送醫不治死亡。

武、阮、陳3人由桃園地檢署以共犯殺人罪嫌起訴,其中,武2013年8月來臺,案發時才22歲,武2017年3月依殺人罪判有期徒刑18年確定,2017年7月27日入監,預計要2033年3月18日才執行刑滿。

同案的阮姓男子判刑8年6月確定,已假釋出獄,陳姓男子判刑12年確定,目前還在監服刑。

最高檢察署認爲,刑法殺人罪法定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依刑法第33條規定,有期徒刑爲「2月以上15年以下」,換句話說,刑法針對有期徒刑已明定有15年的判刑上限,如果沒有加重或減輕的事由,法院最多判刑15年。

最高檢說,武姓男子被判18年確定,但在原審判決理由中,法官並未論述武有何加重事由,卻直接判武有期徒刑18年,判決顯然違背法令。

最高檢還說,最高法院於收受非常上訴案後1個月內裁判,認定非常上訴有理由而撤銷改判,彰顯出司法平冤糾錯的價值。

最高檢察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