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更換股代 臺新金:這叫公權力不介入經營權之爭?

▲臺新金抗議彰銀換掉股務代理,圖左臺新委任律師陳玲玉圖右爲臺新金財務林維俊。(圖/資料照)

記者許雅綿臺北報導

財政部公股代表在彰銀董事會通過,更換股務代表,由元大證券改爲兆豐證券,對此,臺新金發聲明表達不滿,並指出接近彰銀董事改選之際,更換股務代理機構有損彰銀形象,且提出財政部意圖再次徵求委託書,介入彰銀經營權的質疑,並直言「這叫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之爭嗎?」。

臺新金表示,對於財政部公股代表於彰銀董事會通過,更換元大證券意圖再次徵求委託書,而介入彰銀經營權,提出以下五點聲明。

第一,23日彰銀董事會,財政部公股代表的董事罔顧彰銀及全體股東權益,意圖規避股務代理機構應予中立的法令規定,同意元大證券函請彰銀協議終止股務代理合約

臺新金表示,預期使元大證券得於今年6月彰銀股東常會,再次爲財政部或公股行庫辦理股東會出席委託書徵求事務企圖繼續爭取彰銀經營權,這明顯公然違反政府宣示「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立場,且意圖規避證券交易法規規範,嚴重破壞彰銀公司治理及企業形象

「身爲彰銀第一大股東,對此決議表示反對」臺新金表示,就財政部操控彰銀董事會決議內容,深表遺憾及憤怒。

第二,股務代理機構執掌股務管理及股東服務,擁有股東個人資料,故必嚴格遵循「股務中立」原則。財政部公股代表的董事理應爲遵循法令的表率,若將股務代理機構作爲爭奪經營權的工具,視金融法規爲無物,將戕害法治、破壞金融秩序。其中臺新金提到,2014年間,財政部毀約背諾,以市場手法委由元大證券辦理股東會岀席委託書徵求,以爭奪彰銀經營權。

財政部入主後,隨即以股務代理機構的規模市佔率爲由,將彰銀股務代理機構由凱基證券更換成元大證券,元大證券既然身爲彰銀的股務代理機構,自應保持中立,不得接受任何股東的委託,辦理彰銀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事宜

前兆豐金股務代理機構已由兆豐證券更換爲元大證券,而彰銀股務代理機構也在23日彰銀董事會決議通過,由元大證券更換爲兆豐證券,「財政部及公股行庫股東擬再以2014年手法爭奪彰銀經營權之意圖,不言而喻。」

第三,時值彰銀董事改選之際,更換股務代理機構有損彰銀形象,且與彰銀及股東之利益有所衝突,不符公司治理;臺新金表示,無奈彰銀董事會於公股代表董事的主導下,同意配合元大證券協議終止股務代理合約,以大(元大證券)換小(兆豐證券)。

對於未慮及元大證券隨即受託辦理彰銀股東會委託書徵求事宜,會構成對彰銀及股東的利益衝突,此時更換股務代理機構,不符常理也不符公司治理。

第四,財政部違反利益迴避原則,籲請彰銀切勿執行違法的決議。財政部代表於23日彰銀董事會中,雖有其他董事要求迴避而仍逕行參與表決,則該議案決議實屬違法無效,臺新金控籲請彰銀切勿執行本案,以維護彰銀及全體股東權益。第五,政府誠信乃是民主制度與自由經濟發展基石,請遵守「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經營權之爭」,讓人民可以再次相信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