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坐牢前先強制工作3年 李茂生:早證明沒改善犯罪人功能

臺灣詐騙案件猖獗,圖爲車手取款畫面,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林悅翻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中地方法院日前以《組織犯罪條例》,將曾姓男子的詐諞集團的4名成員判刑2年6月至5年不等徒刑,執行前需要強制工作3年,並沒收犯罪所得,此判決也創下臺灣首例,不過臺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認爲,「強制工作這個保安處分,用中國用語而言,就是所謂的勞改。早就被證明根本都沒有改善犯罪人功能。」

判決書指出,曾姓男子(25歲)2017年5月14日晚間,在臉書上看到一則「輕鬆工作、薪水高、可晚上兼差」的廣告,透過臉書向暱稱「細漢仔」的男子聯繫後,隔天就與朋友古姓(31歲)、黃姓(23歲)和蘇姓(29歲)男子一起加入詐騙集團,接着由「細漢仔」指揮領款,以提領金額的1%做爲報酬,陸續詐騙39名被害人,得手319萬9000元新臺幣

警方在同年5月在曾姓男子等4人拘提到案,4人都坦承有幫詐騙集團領款,因此遭到臺中地檢署起訴。臺中地院審理時,法官依2017年4月21生效修正後組織犯罪條例和加重詐欺罪嫌判決,曾男犯21罪行,判5年、犯罪所得3.3萬元沒收;古男犯9罪,判3年、犯罪所得9000元沒收;黃男犯5罪,判2年6月、犯罪所得1.9萬元沒收;蘇男犯13罪,判4年、犯罪所得5500元沒收,且4人執行前應先入適當工作場所強制工作3年,此判決也創下臺灣首例。

不過李茂生28日在臉書分享相關新聞連結並寫道,強制工作這個保安處分,以中國用語而言就是所謂的勞改,「早就被證明根本都沒有改善犯罪人的功能,其本質僅是單純附加惡害的刑罰。而刑期越重,受刑人無法更生一事,也是刑事政策不爭事實。」而臺灣的強制工作場所不收「流氓」後,幾乎都無法運作了。

李茂生也提到,「如今在組織犯罪條例的加持下,這個令人詬病的保安處分,又獲得了新生。真的好悲哀。」

▼圖爲10名臺籍車手在新加坡落網,專騙馬來西亞華人共得手4.4億。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柳名耕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