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血酒測「不具法庭證據能力」!臺中男自摔挨罰1.5萬 勝訴罰單判免繳

李男騎車自摔送醫,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遭院方進行抽血酒測,因此吃上1萬5000元罰單。(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李忠憲、莊智勝臺中報導

臺中市沙鹿區一名李姓男子108年1月清晨騎車外出上班,不料途中卻因精神不濟而自摔,重傷一度昏厥,事後院方對其進行抽血檢測,換算李男酒吐氣值爲0.175mg/L,因此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偵辦,並開出1萬5000元罰單。但李男自認案發前並無飲酒,因此提出上訴。臺中地院法官法醫見解審酌,認爲醫療上抽血酒測因易受外在因素干擾,因此結果僅能提供參考,難以作爲法庭證據,因此撤銷罰單,判李男免罰

判決書內容指出,李男108年1月11日晚間8時許與好友在沙鹿區便利商店相聚聊天,期間還吃了便利商店所售的義大利麪及礦泉水衆人相聚到凌晨時分才各自返家;翌日清晨6時,李男早起騎車上班,不料途中因精神不濟,行經沙鹿區三民路段時自摔,導致下巴受傷、右腳骨折傷勢相當嚴重一度昏迷。

李男控訴,當救護車到場時他已經清醒,也見到警方到場,但現場員警並未要求吹氣酒測,且被送到光田綜合醫院開刀時,院方也未敘明醫療過程中有抽血酒測,但事後卻突然告知經抽血後酒測值0.035G%,換算吐氣值0.175mg/L,並對他開出1萬5000元罰單,讓他無法接受。李男自認平時沒有飲酒習慣,且案發當下、及前一天晚上也未喝酒,現場友人都可以作證,會發生自摔車禍純粹是精神不濟,因此提出上訴。

臺中地院審酌時,法官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覆,稱酒精進入人體後95%會由肝臟酵素代謝,僅5%酒精由尿液汗水糞便排出,酒精代謝應不致受到尿毒症肝疾影響;且抽血酒測結果可能受到院方是否使用正確檢體收集管、檢體個別特性、急救輸液等因素干擾,檢驗結果僅能提供醫療參考,並不具法庭證據能力。因此最後判處李男勝訴,罰單撤銷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