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河邊洗衣溺亡 家屬要求村委會賠66萬被法院駁回

(原標題:村民河邊洗衣溺亡,家屬要求村委會賠償66萬被法院駁回)

浙江桐鄉市一村民在小區河道邊洗衣,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家屬起訴村委會要求索賠66萬餘元。該案經桐鄉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的訴求。日前嘉興法院二審亦駁回了原告的上訴。

2019年7月某日,桐鄉市的李阿姨(化名)到居住小區旁的河道洗衣服,其間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事發後,李阿姨家屬找到河道所在村委會,要求村委會賠償66萬餘元,雙方協商未果,家屬將村委會告上桐鄉法院。

庭審中,原告李阿姨家屬認爲,村委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未在河道邊設置護欄等,導致河道存在安全隱患,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事發地點河段非《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公共場所,村委會協助政府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潔工作,並非《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人,不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事發地點河段是自然形成歷史河道,其固有的危險性長期存在,以農村現有經濟條件和技術條件,該危險性無法避免,原告要求村委會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及安全保障義務缺乏法律依據,也會損害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

村委會已在河岸邊設置警示牌、堆放大石頭,盡到合理限度的提示義務。李阿姨溺水死亡屬意外事件,村委會對其溺水死亡無侵權行爲,其死亡與村委會之間無法律上因果關係

李阿姨作爲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雨季河岸泥濘溼滑,穿拖鞋跨越河岸溼滑大石頭容易發生意外,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庭審中,村委會表示自願人道主義補償2萬元,法院予以准許。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告提起上訴。二審嘉興中級法院審理認爲,目前我國並無法律規定,河道應設置警示標誌。另從常理看,河道流經的路線較長,也不可能在河道流經的地方均設置警示標誌,且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河道水面開闊,河道的危險性顯然易見

村委會作爲基層羣衆自治組織,其對河道水位高度調控並不負相應的法定義務。雖然李阿姨發生溺水的悲劇值得同情,但是原告李阿姨家屬並不能舉證證明村委會在本起事故中存有過錯且其過錯與李阿姨溺水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原告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日前,嘉興中院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推薦

近日,江蘇老人因偷拿超市雞蛋且未結賬被店員攔下檢查後突然倒地猝死,家屬向超市索賠38萬,事件引發社會關注。

據媒體此前報道,江蘇南通的一名老人在逛超市結賬之後,營業員發現老人的褲子口袋裡鼓鼓囊囊,遂攔住老人想查看口袋裡是不是有未結賬的商品。老人不同意,雙方僵持了一會兒後老人突然倒地,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老人家屬把超市告上法庭,認爲是超市員工的行爲導致了老人的去世,向超市索賠38萬元。超市一方則認爲,最終發現老人口袋裡確實有還沒結賬的雞蛋,而且也沒有和他發生肢體衝突,超市不應該承擔責任。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針對此事,8月19日,有律師向澎湃新聞表示,谷某某死於自身疾病心肌梗死,與超市工作人員的行爲並不一定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超市的工作人員抓包要求其付款是合法行爲,不需擔責。

但也有律師持不同觀點,認爲老人的猝死與檢查有因果關係,超市的檢查爲猝死發生的誘因,如果超市沒有初步證據,只是僅憑懷疑去檢查,則超市也要承擔次要責任。

監控曝光!老人拿超市雞蛋拒結賬 被攔下後猝死 家屬:超市賠38萬(來源:~)

法院庭審爭議:超市員工勸阻老人與老人死亡有無直接關係?

8月18日,北京豐臺法院審理的一起民事訴訟案件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

去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北廣場進站口,67歲的王女士被63歲的劉女士拉桿行李箱絆倒受傷,15天后在醫院去世。王女士的兒子認爲劉女士的行李箱把母親絆倒,存在重大過錯,要求劉女士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62萬多元。

先來看看當時現場到底發生了什麼?

該事件一共有三位當事人,已去世的67歲的王女士,原告王女士的兒子,和被告63歲的劉女士。

現場來看,當時並不擁擠,有很寬裕的行走空間,王女士的兒子不在身邊,她可能回身逆行去找兒子,結果沒有注意到劉女士的行李箱正在腳邊,當場被絆倒,腰部和臀部先着地,在地上滾了半圈。

而拿行李箱的劉女士視線一直在往左看,沒有注意到王女士走到身邊,直到對方摔倒,她才察覺到自己的行李箱絆了人。

原告訴稱,上車後,王女士就感到嚴重頭痛、頭暈等不適。16點36分,王女士下車時已意識不清,被乘警乘務員用輪椅推下火車。

隨後王女士被送至石家莊第一醫院,被診斷爲腦出血。由於情況複雜,當日再被轉院至河北省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3天,後轉至河北友愛醫院住院兩天後去世。

原告

原告王女士兒子認爲,劉女士沒有注意到自己的行李箱給過路行人帶來阻礙,母親被絆倒,被告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至少60%的責任,提出62萬元的索賠。

被告家屬

而被告劉女士方提出了四點反駁意見:

1. 王女士的兒子送母親坐火車,與母親分開,沒有妥善照顧好母親。而且現場並不擁擠,是王女士沒有注意周邊情況,自行踩到別人的行李上。劉女士在王女士摔倒的整個過程中,正常行進,不存在任何過錯。

2. 事故發生後,王女士未及時就醫,其兒子讓母親獨自一人乘火車,在摔倒後五個小時才由他人送去醫院,延誤了救治時機,讓傷情加重。

3. 救治過程中,家屬要求撤掉呼吸機和吸氧鼻導管,導致王女士死於呼吸衰竭。劉女士對此不知情。而原告的解釋是王女士的呼吸衰竭原因不是“拔管”,而是腦硬膜下出血。“拔管”是醫生的建議,而非家屬不願治療。

4. 沒有確鑿證據證明王女士絆倒和之後的腦出血有關。

目前此案還在審理中,法院會擇期宣判。

原告和被告在法庭展開激烈辯論

對於這起案件,網友議論紛紛。

大多數網友力挺被告劉女士,認爲這是一起典型的“碰瓷式”索賠。監控錄像再清楚不過了,王女士拌倒是自己不注意,確實不能賴劉女士。對於劉女士來說簡直是無妄之災。

火車站或地鐵人多絆一下挺普遍的,只不過這次絆到的是身體不好的老人,家屬要點醫藥費還可以理解,要這麼多就有點過了,難不成還要接着告醫院醫療事故嗎?

有網友堅定地認爲,法院千萬不能誰受傷誰有理,誰橫誰有理和稀泥判決,這個案子如果讓原告索賠成功,會給社會帶來不可估量的負面效應

也有人認爲,被告多少要賠一點的,一分不賠也不合適, 畢竟是因爲你的拉桿箱導致對方死亡的 ,不管怎麼樣死者爲大。

對於這個案子,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