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同意 立委遭押抗告被高院駁回

立委廖國棟。圖/資料照片

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廖國棟及陳超明抗告,主要的理由是因一審法官裁定羈押禁見後,諭知因廖國棟、陳超明爲現任立法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應經立法院之許可,待立法院許可後,法院再爲後續之處分,因立院許可法官裁押並無違法

廖國棟提抗告主張,他是第10屆立法委員,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已在9月1日開始,議定開議日期爲109年9月18日,他雖然在會期前即遭羈押,爲並無逃亡之虞,且他爲原住民立委,若遭羈押,影響甚鉅等,主張他無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

高院認爲,立法院函覆北院「旨揭函請許可案經本院朝野黨團協商,提報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同意許可羈押」,北院再進行訊問庭,對廖國棟及陳超明提示立院函文,諭知立法院同意本件羈押之情,程序上並無違誤

高院指出,郭克銘之前都一再否認犯行,其於該次庭訊所稱承認之真意爲何,仍有待確認,郭克銘雖曾爲認罪之陳述,尚難以此謂與廖國棟及陳超明無串證之虞,陳超明部分,其所爲之供述亦與同案被告樑文一供述不符,亦非無勾串之虞。

廖國棟及陳超明所犯爲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爲有逃亡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已符合法定羈押原因之要件,若2人未予羈押,非無勾串證人、共同被告之虞。

合議庭示,廖及陳涉犯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2人身爲立法委員,有相當之資力、人脈,爲規避刑責,難謂無逃亡之虞,2人抗告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