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錯東海之狼 臺中檢警被監院糾正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發生在民國86年的「東海之狼」案,前臺中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員警涉有重大違失,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草率辦案、上級檢察長官未善盡督導責任監察院調查後11日通過糾正。

當年東海大學學生遭性侵、猥褻,警方逮捕富仁送辦,檢方起訴求處死刑,但在審理期間,發現DNA比對不符,判紀富仁無罪,直到去年(2011)8月警方逮捕嫌犯廖泰餘送辦,同月監察委員昌平葉耀鵬自動調查,瞭解檢警是否涉及草率辦案、濫權起訴和侵犯人權

如今調查結果出爐,監察院11日通過糾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出前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偵辦「東海之狼」案,員警涉有違反辦案程序遺失扣案證物報案筆錄誤導被害人指認犯嫌涉案等多項重大違失。

糾正文也指出,在詢問紀富仁時,員警未給予辯明犯罪嫌疑的機會,對他陳述有利事實,未在筆錄內記載明確,而只依被害人對案情的描述製作自白筆錄,嚴重影響檢察官、法院正確判斷;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也未再提訊被告傳訊被害人、證人,不僅草率辦案且濫權追訴,嚴重侵犯人權,上級檢察長官未善盡督導審覈責任也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