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股》永大獨董:日立避關鍵事實,誤導投資人

爲了避免臨時股東影響收購永大(1507)進度,日立針對永大獨陳世洋所召集的臨時股東會,向法院提出假處分,要求法院禁止臨時股東會的召開。對於日立聲明內容,陳世洋反駁表示,日立對關鍵事實沒有明確說明,資訊揭露誤導投資人會計師欠缺獨立性、未遵循臺灣收購相關辦法等損害投資人及永大董事會違反公司利益都是事實,日立應該說清楚纔對,永大股東臨時會將如期召開。

陳世洋指出,日立的聲明一直在迴避不利於自己的事實,律盟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餘景仁會計師所出具之合理意見書相當有爭議,在理律顧問,理律又替日立出法律意見書,日立認爲餘景仁會計師其並無參與理律法律事務所與本次公開收購案有關任何法律諮詢業務,但獨立性是外觀形式上判斷,是會計師業務準則,應以事務所來看,而非個人,所以事務所欠缺獨立性,個人就具不獨立。

此外,實質上有獨立性的正大會計師事務所作保留意見,就是針對土地沒有做資產重估,日立對外價格合理,並沒針對獨立性及保留意見問題多做解釋,這違反併購特別委員會辦法第六條規定。陳世洋進一步表示,評價報告收購價格合理意見書並未按照規定進行常規化調整,也未將臺灣和大陸不動產估價增值列入計算。

陳世洋指出,更可笑的是,目前臺灣法令公開收購採取原則申報制,採取同時送件分開審理原則,日立公然違反法令規定,先送大陸及日本法令准許,根本藐視臺灣法令,日立到底在收購大陸公司還是日本公司

陳世洋認爲,永大與兩家國際電梯公司股東及日立在大陸都是競爭關係,但永大董事會只讓日立進行盡職審覈(DD),排除其他兩家國際電梯公司,董事會明顯獨厚日立。此外,日立以什麼證明被其他企業收購不會照顧員工,根本毫無憑據。

對於降低收購門檻,陳世洋認爲,根本就是日立擔心達不到當初預設的收購股數,如果價格合理有誘惑力,就不用擔心收不到股權代表日立所提價格不合理,此舉自曝奇短,對提出的價格沒有信心

另外,董事長片面決定名譽董事長職務酬金條例,該條例未經董事會決議,也未核決權限表,公司卻拒絕提報董事會討論,顯然董事違反忠實義務,也違反公司法202條,損害公司利益,這也是他召集理由之一。

他也強調,對於外界傳聞永大沒有日立技術就沒無法生存,實際上永大技術有自主性,給付日立權利金每年只有幾10萬,他希望自主研發能力好公司要留在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