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獲400萬遭沒收近億 判合憲

法務部。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也表示,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法院權衡判斷有高度可能是違法行爲即可,但法院不能僅以被告無法說明或證明財物來源,就認定是違法行爲所得,應充分保障被告訴訟、公平審判權利。

黃姓夫妻上網學用感冒藥製作安毒,二○一七年聯繫藥商及藥房蒐集、購買感冒藥和製毒工具,並與萬姓買家交易。警方逮捕萬的藥腳向上溯源,二○一九年搜索黃家兩處透天厝,在夾層抄出九六八七萬現金和毒品、槍枝及製毒工具。

紀怡慧(通緝中)被警方查獲時,毒危條例尚未增訂「擴大沒收」規定,二○二一年五月卅一日一審判決時,新條文已生效。紀女主張立法者無視沒收應採「不溯及既往」原則,牴觸憲法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侵害財產權。

憲法法庭界定擴大利得沒收非屬刑罰,認爲透過不法行爲獲取的利益就該沒收,毒危條例「非以定罪爲基礎」的擴大利得沒收機制,允許國家剝奪犯罪所得,除可回覆合法的財產秩序,也可防止被告將不法所得再投入到毒品或其他犯罪,有預防犯罪作用。

憲法法庭指出,毒危條例的立法說明只限定於「刑事違法行爲」,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沒收是爲了防堵不法所得再次進入毒品犯罪,有重要公益目的,制度上也沒有其他比擴大利得沒收更輕微的限制,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