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利器劍指科技巨頭

美國司法部和11個州10月20日宣佈對谷歌公司發起反壟斷訴訟指控其在搜索及搜索廣告市場非法抑制競爭以維護壟斷地位。這張資料照片顯示,

2012年3月6日,在德國漢諾威會展中心舉行的漢諾威信息及通信技術博覽會上,參觀者在谷歌展臺參觀。新華社記者 馬寧

中國市場監管部門朝着遏制科技巨頭的壟斷力量邁出了重要一步。11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公佈了《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此舉是中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首次將矛頭直接指向互聯網領域的壟斷行爲。無獨有偶,美國和歐洲近期也對亞馬遜、谷歌等公司展開了反壟斷方面的質詢和調查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孫南翔科技日報記者表示:“監管部門對大型科技公司採取行動已在全球形成一種趨勢核心目的在於運用法治工具,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中國擬對“二選一”說“不”

10日,中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指南》,《指南》依據《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從“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方面對平臺經濟領域做出反壟斷指南。

《指南》首次明確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競爭性平臺間進行“二選一”爲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構成限定交易行爲;《指南》也將基於大數據算法,根據交易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等“殺熟”行爲定義爲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差別待遇。

《指南》表示要預防和制止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爲,禁止互聯網公司分享顧客敏感信息、禁止聯手打壓對手、禁止壓價競爭,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有效激發全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

中倫律師事務所反壟斷專家斯科特·於(音譯)接受英國《金融時報》採訪時表示:“這標誌着一個時代的結束:它將從根本上改變中國互聯網公司的競爭格局。”

孫南翔解釋稱:“經過20多年的快速發展期,中國互聯網行業從充分競爭走向壟斷競爭、寡頭競爭。《指南》出臺的核心目的在於:恢復互聯網市場的公平競爭、有效競爭、平等競爭,以激發創新創業創造的活力,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利益。”

科技媒體TechCrunch也在11月10日的報道中指出,出臺該《指南》的目的是“預防和阻止互聯網平臺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爲,降低執法人員和運營商的成本,增強和改進針對平臺經濟的反壟斷法規,維護市場公平,確保消費者和社會利益,並鼓勵平臺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艾舍斯特律師事務所駐香港律師樑愷德(音)也對《金融時報》表示:“中國政府似乎決定更加積極地採取措施,遏制大型互聯網平臺的力量和社會支配地位。”

國劍指科技巨頭壟斷行爲

樑愷德同時指出,中國的最新監管舉動符合監管部門對大型科技公司採取行動的全球趨勢。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網站10月20日報道,當地時間10月20日,美國司法部聯合11個州正式向谷歌公司提出反壟斷訴訟,指控谷歌使用反競爭策略維護其在搜索引擎及相關廣告業務方面的壟斷地位。美國司法部在起訴書中指責谷歌壓制市場活力、阻礙科技創新、傷害消費者權益,“谷歌的主導地位是如此深入人心,以至於‘谷歌’不只是一家公司和搜索引擎的名字,更成爲了一個動詞,代表着搜索互聯網。”

另據TechCrunch報道,11月9日,印度反壟斷機構開始對谷歌應用商店開展反壟斷調查,理由是其涉嫌濫用Play Store的主導地位在全球最大的互聯網市場推廣其支付服務——通過該商店下載的應用程序內購支付也必須支持谷歌支付服務,且必須支付佣金,谷歌的這一做法可能違反印度《2002競爭法》,印度反壟斷監管機構計劃在60天內完成調查。

據美國商業內部網站11月11日報道,歐盟於11月10日正式對亞馬遜提起反壟斷指控,指控其濫用自身平臺上的商家數據。

運用法治工具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孫南翔表示:“監管部門對大型科技公司採取行動的全球趨勢之所以形成,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由於互聯網行業具有快速的技術應用、強烈的用戶黏性、複雜的市場多邊性、低廉的數據獲取成本等特點,互聯網市場出現‘贏者通吃’‘大到不能倒’的反競爭現象,這對中小企業進入市場形成壁壘,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生態。”

“另一方面,個別互聯網巨頭利用市場優勢、信息優勢、技術優勢,損害平臺企業的合法經營權、用戶的知情同意權、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等,這促使各國監管機構加強對互聯網巨頭不當行爲的調查。”孫南翔強調說,“上述兩個原因共同導致互聯網大國頻繁開展反壟斷調查,核心目的在於:運用法治工具,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美國《華爾街日報》也在11月11日的報道中指出:“各國政府部門都在對互聯網平臺的快速增長和不斷上升的影響力作出反應人工智能和大數據處理方面的進步引發了新的監管困境。”(記者 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