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志願役滿4年可當榮民?退輔會澄清:權益不同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有媒體報導爲增加募兵制誘因,退輔會將下修讓服役4年以上的志願役也能享有榮民資格一事,退輔會澄清,說是「募兵制出招,服役4年可享榮民資格」並不準確,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的志願役退除役官兵並非榮民,輔導權益以就學就業爲主,不包括就養安置。

爲了推動募兵制,退輔會規劃分類分級退輔措施」,除了現有取得榮民身分者以外,另外還擴大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的退除役官兵納爲新增服務對象,同樣可享有就學、就醫等服務,追溯自今年3月1日開始,但此政策卻引發各界的批評。

退輔會20日發佈新聞稿澄清,媒體報導「募兵制出招,服役4年可享榮民資格」、「志願役4年,也可以比照榮民,享受國家提供的就學、就養、就醫及急難救助」,部分內容並不準確。退輔會指出,榮民一般是指服役10年以上而退役的退除役官兵,但爲配合募兵制推動,退輔會採取「分類分級退輔措施」,將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的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爲服務對象,「但此類人員並非榮民」,而是依其服役年資提供6年至16年不等的輔導期限,輔導期限內可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輔導權益。

退輔會表示,這項政策一方面可增加招募誘因,另方面也可鼓勵募兵制士官兵能夠長留久用,服役越長則退役後輔導期限亦越長,提高募兵制效益

「分類分級退輔措施」將退除役官兵分爲「退除役官兵」(一般榮民)與「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前者輔導安置作法及各項權益維持不變,也沒有輔導期限的限制;後者則是指志願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者,在輔導期限內,可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輔導權益。

退輔會表示,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退伍時值青壯年,相關輔導權益以「就學」、「就業」爲主,與「榮民」的就學、就業權益相同;此外,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的輔導項目尚包括就醫(僅限於無職者至榮民醫療體系就醫可免掛號費)及急難救助等服務,但不包括「就養安置」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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