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這些恐龍法官的那些事

▲不適任的恐龍法官就應該受到應有的懲戒,而不是隻有申誡、罰款薄懲。(圖/視覺中國CFP)

如果玩過「逆轉裁判」系列的遊戲,相信一定對遊戲中律師和檢察官之間的交鋒印象深刻吧?但要讓每個案件能圓滿落幕,一位公正睿智、能作出正確判決的法官,是絕對不可或缺的關鍵。

法官以「人」的身分而執行「神」的審判工作,自然不可能毫無錯誤,那麼,要如何監督法官,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就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了。到底什麼是「不適任的法官」呢?判決不符合民衆期待的法官就是不適任的法官嗎?而不適任的法官有什麼法規可以淘汰他們嗎?

法官的職務身分依憲法規定受保障《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爲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文亦指出:「憲法第81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170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

▲法官除了需具備做出合情合理合法判決的專業素養外,也必須對雙方態度都不偏不倚,不讓當事人權益受到侵害。(圖/視覺中國CFP)

法官受免職以及相關懲處實例因此,法官被免職的案例,向來不多,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法官收賄被判刑就可免職。

但「不要收賄」是法官份內之事,社會大衆對於法官應有更高期待,以下幾則法官被懲處的案例中,各位也可以瞭解看看,這些不適任的法官,造成了民衆對司法更不信任

2007年11月,士林地院蔡姓法官疑涉性騷擾書記官,被記申誡2次。

2011年11月,板橋地院(現新北地院)的法官解惟本,在盲人攜帶導盲犬入庭時表示:「狗拴外面不能進來。」經律師溝通後,卻仍表示:「如果牠亂叫的話,我就把牠轟出去。」後來,解惟本法官得到的「懲處」是「該法院院長給予口頭勸誡」。

2012年12月,板橋地院(現新北地院)李昭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因爲案件當事人相同,是當事人互告,且剛好另一案件,是李昭融法官在同一法院工作的配偶(即前述之解惟本法官)審理。

李昭融法官想促成和解,開庭時竟然直接打電話給配偶討論要判誰輸贏。當事人因覺委屈而邊啜泣邊說話,李昭融法官竟模仿當事人啜泣的口吻予以嘲弄、戲謔,甚至當庭斥責:「我們講法律,你們不懂的話請把嘴巴閉起來。」、「一件小小的租賃你們要來多久。」李昭融法官的行爲遭投訴後,由司法院職務法院判決其休職六個月。

2012年9月,臺灣高等法院詹駿鴻法官則因弄錯法條,告訴某案被告:「這小案子可易科罰金。」要求被告撤回上訴,選擇易科罰金,詹駿鴻法官當庭向被告說:「我不會害你的。」被告因爲相信詹駿鴻法官說的話而撤回上訴,但因詹駿鴻法官弄錯法條,該被告其實不得易科罰金,被迫服社會勞動役以抵刑期,否則就要坐牢5個月,最後被告掃地900多小時才結案,詹駿鴻法官因此被記警告處分,損失一個月考績獎金12萬元且不能晉級加薪。詹駿鴻法官一時不察,對被告來說則是其權益重大受損。

2012年9月,臺南高分院的楊明章法官因疏忽未幫被告減刑,導致被告白坐了490天的牢,被告獲刑事補償147萬元,由全民埋單,楊明章法官因此被記警告,損失兩個月考績獎金約36萬元,且免兼庭長。被告白坐了一年多的牢,其痛苦和遺憾恐怕不是147萬元就能彌補。

最後一個案例是,高雄地院柯盛益法官開庭態度不佳,曾多次辱罵當事人,甚至當庭辱罵陳姓律師「垃圾」、「雞雞歪歪」等語,陳姓律師不堪受辱而自訴柯盛益法官妨礙名譽(後來因柯姓法官當庭鞠躬道歉,雙方和解而撤回自訴),柯盛益法官曾被處以「由院長口頭勸誡」、「書面勸誡」及「警告處分」。

不料柯盛益法官仍未檢討改善,類似情形一再發生,嚴重戕害司法形象,地方上甚至有律師聽到這是柯盛益法官審理的案件,就不願意接受當事人的委任,最後柯盛益法官轉任不會接觸當事人的刑事審查庭法官,司法院認爲柯盛益法官「已沒機會接觸當事人,無停職必要」,未命其停職,而是轉送監察院彈劾後,移請公懲會議處。最後,公懲會在2011年11月時,命柯姓法官停職一年。

不適任的法官是否受到應有的懲處?追本溯源,現在對法官監督機制的最大問題,應該還是「執行從寬」。

例如南投地院黃立昌法官曾在開庭時說某件原告:「鬼扯」、「編故事」,原告認爲法官態度不佳而投訴,但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審議後認爲,「促請曾要善盡舉證責任,才直接說出較爲通俗的『鬼扯』及『編故事』等用語,主觀上難認有對原告辱罵、無理責備或損其尊嚴之惡意,並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將心比心,如果當事人在開庭時,法官當庭說當事人是「鬼扯」、「編故事」,當事人一定會感到錯愕難過,然而法官評鑑委員會卻對此言行作出評鑑不成立及不付評鑑的決議,輕輕放下了當事人滿腹的辛酸和委屈。

有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陳鴻斌法官多次對法院女助理摸手、擁抱,還強吻她,2016年10月,陳鴻斌法官被免職,轉任其他職務(遭免職後,退休金將從法官等級的月領16萬元,降到一般高階公務員的7萬多元)。與前述士林地院蔡姓法官所受懲戒(申誡2次)相比,陳鴻斌法官是國內首例因性騷擾被免職的法官,這也是一個令人省思何謂「不適任」法官的實例。

一個不適任的法官,不是隻有「收賄」,如果法官的言行已嚴重戕害司法形象,就應該受到應有的懲戒,而不是隻有申誡、罰款等薄懲。

理想法官的藍圖或許有民衆會認爲,世上很少「全黑」或「全白」的人,大多數的人都是「灰色」的,不是大好、大壞,而是偶爾會犯些小過錯,檢討改過即可。可是,這些法官們身居高位,他們所擁有的權力太大,犯了一些「小錯」,就會對司法威信和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傷害。

對於法官的適任標準,一般而言,除了需具備做出合情、合理、合法判決的專業素養之外,我們也期待法官開庭時,對雙方的態度都不偏不倚,不要對任何一方不耐煩,或是輕率認爲任何一方想調查的證據「沒有調查的必要」,而讓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法官在訴訟程序的進行上,應該要進行適當的訴訟指揮。至於法官若有性騷擾等私德問題,將會嚴重戕害司法形象,也同樣是不適任的法官。

「一樣米養百樣人」,世上有好人也有壞人,法官也是有好有壞,但如果要當事人「碰運氣」,期待自己遇到一位「包青天」,那恐怕還是人治社會,而非法治社會,人民還是無法真正信任法律制度。

看了許多法官的不良行徑,也期許我國對於法官的監督機制能更落實,淘汰不適任的法官,使法官的素質能更加向上提升,弘揚法治,讓人民能更信任司法。(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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