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傑/長居對岸親人亡故 兩岸債務怎麼解

▲長居對岸親人身故後,若有兩岸債務問題,在臺灣依法辦理了拋棄繼承手續,但是拋棄繼承效力不及於大陸地區。(圖/視覺中國CFP)

老劉是位30歲、單身的翻譯人才,1997年大陸改革開放初期,幾乎所有的涉外國行業都需要翻譯人員,老劉正巧趕上了這一波的「外國潮」,也因爲老劉翻譯的又快又準確,客戶口耳相傳後接單不停,十年來也積攢了不少錢。小彭是在廣州打工的小姑娘男友生子爭執而斷然分手從此音訊全無,胎兒也足5個月了,不得已只能未婚生子(小小彭),老劉見此孤伶小姑娘,遂起側隱之心盡心照顧,日久生情,兩人也自然而然的同居了。

老劉對小彭母子疼愛有加,也「按揭」(臺灣稱「貸款」)了一套商品房登記在小彭名下鄰居們都以爲他們是外地來廣州工作的小夫妻。隨着小小彭漸漸長大,學費、補習、交通及生活費越來越沉重,再加上2010年網路翻譯軟體崛起,老劉的翻譯業務一落千丈,身上的積蓄也快被生活的重擔淘空,老劉除了向大陸朋友借貸度日外,遇有生活上的較大筆支出,也不得不返臺向親友們借錢。

2017年4月,原本胖碩的老劉無預警因腦溢血倒下送醫不治,小彭通知了老劉在臺灣的兄弟姊妹,才發現老劉在兩岸都有債務,這下子可急壞在臺的家人,老劉到底欠了多少錢?有沒有可能從遺產清償債務?若不足清償債務,家人還得爲老劉還錢,遂找了律師欲處理善後事宜。

首先,老劉與小彭未辦理結婚登記,依法律規定只有老劉的臺灣親屬纔有權利處理善後,所以必須由家人共同委託律師至大陸處理善後,公安、醫院、銀行、房管局、殯儀館檢疫局公證處等。

其次,老劉的遺產和債務也只有家人有權利爲調查、爲追討,或以老劉遺產中優先爲清償。鑑於老劉在大陸並無上萬元的存款,家人一致決定「拋棄繼承」(大陸稱放棄繼承),即不繼承遺產,亦不承繼債務。家人遂委託律師在臺灣的法院依法辦理了拋棄繼承手續,但是,在臺灣辦理的拋棄繼承效力及於大陸地區嗎?當然不可以,因爲司法管轄範圍不同,故適用的法域亦不同;還好兩岸於和緩期間簽訂有「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律師依據地主國(臺灣)的規定,向臺灣法院申請拋棄繼承手續後,還得依此文件修正內容製作了大陸繼承法規定的文件材料(例臺灣規定父母繼承權順位直系卑親屬之後,而大陸規定父母的繼承權順位與子女平等),方纔完成了兩岸皆認可的拋棄繼承法律文件,並得以此對抗第三人(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

最後,老劉出資購房給小彭並登記其名下的房子,是否能以其房產爲遺產,而由家人來繼承?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稱:「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院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非法同居關係」。那麼如何認定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的區別呢?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條件,即男女均未婚,男年滿22歲,女年滿20歲,有行爲能力,其一方起訴確認婚姻關係或起訴解除婚姻關係,以上法院審理基礎認定爲事實婚姻。其二,男女之一方尚有其他婚姻關係,則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同時也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是故,家人若要主張小彭名下的房產爲老劉半數的遺產,是有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唯老劉過世後,要查找老劉的出資證明,本來就不是容易的事情,更何況,小彭和老劉同居了16年,若確係老劉出資購房,小彭亦可以生活支出的協議爲訴訟之抗辯,如此爭產之訴訟,家人均需負擔爲數不少的訴訟費用,且不一定有勝訴的絕對把握,經過律師的分析後,家人感謝小彭對老劉16年的照顧,亦不再追究房產的歸屬,而一致決議「拋棄繼承」,讓老劉落葉歸根回到臺灣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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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承辦大陸案件25年,爲臺灣最早辦理兩岸法律案件的臺籍大陸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