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錯車牌遭冤10年 張月英求國賠86萬再敗

婦人張月國賠案件高院民庭17日駁回再審之訴。(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婦人張月英被控於11年前騎機車撞傷老婦人後,肇事逃逸,最後被依照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判刑定讞。但法院查出,原來是警方根據證人供詞,搞錯車牌上的一個英文字母,才讓張婦受冤屈10年。張婦提出國賠訴訟,要求中正分局賠償86萬餘元,一二審均敗訴,高院裁準再審,但17日仍再判決張婦敗訴。

本案緣於2007年9月間,晚間6時許,一名8旬老婦於北市汀州路三段巷口遭機車撞倒在地,肩背受傷,機車騎士逃逸。目擊者隨即報警,警方根據報案電話指稱肇事機車車牌爲「DNX-211」,最後循線找上張婦。張婦雖否認犯案,但仍被提起公訴,最後被依照失傷害(拘役50天)、肇事逃逸(6月),分別判刑定讞。

案件定讞後,張婦不滿,四處尋求翻案的機會,10年來閉門苦讀法律,期間8度向法院聲請再審,終於在最後一次再審時,高院調閱當年的受理報案紀錄單,這才發現當時報案人陳述肇事車輛車牌爲「DMX-211」,並非張婦騎乘的「DNX-211」。高院因此在去年5月間,改判無罪確定,張婦沉冤得雪。

張婦無罪確定前,就以中正二分局與2名員警被告,提出國賠訴訟,請求連帶賠償86萬餘元,一二審均判張婦敗訴。而無罪確定後,張婦針對國賠部分提出再審,高院裁準本案再審,但經過審理後,17日再審結果宣判,還是駁回張婦的國賠請求。

而張婦雖然本件國賠訴訟再審敗訴,但她去年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金,臺北地院去年底裁準53萬餘元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