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搭錯車!走鐵路車站遭撞亡 家屬求償僅獲賠10萬

▲男大生鐵軌遭撞死,臺北地院依《鐵路法》判臺鐵應賠10萬元。(示意圖/本報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郭姓男大生於民國102年從樹林車站搭車,卻誤上沒載客太魯閣號到調車場。男大生察覺後,只好下車並自行沿着鐵軌步行,打算回到車站,途中卻遭火車撞死。事後,郭男父母認爲臺鐵有疏失,申請國賠562萬多元;但臺北地院認爲,死者自己走鐵軌喪命,不符合國賠規定,依《鐵路法》判賠1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於102年9月9日晚間11時許,在樹林火車站購票搭車,準備回到板橋住處,卻誤搭上未提供載客的太魯閣號;直到列車開到樹林調車場時,他才發覺不對勁,於是便下車步行,打算沿着鐵路自行回到車站,但途中卻遭2172車次區間車撞上,送醫後仍不治身亡。

郭男父母認爲,臺鐵樹林火車站和調車場內之站務人員皆屬公務員案發時卻未善盡職責,先是錯誤允許已達終點且停止載客之列車,停放第二月臺民衆繼續上車,又未確實清查是否有人誤搭,而調車場人員也沒有監控、清查或協助引導乘客回到樹林火車站,致使兒子只能自行沿鐵軌走回車站,因此有嚴重疏失,應依《國賠法》負賠償責任

針對死者家屬控訴,臺鐵主張,郭男違規誤搭上進調車場回送之列車,過程中並未尋找站務人員協助,反而逕自行走禁止跨越之軌道欲走回樹林站,導致遭另一列車撞擊致死;另外,調車場屬於內部工作基地,並非公有公共設施,因此臺鐵並無怠忽職守之缺失;再加上,相關站務人員被控業務過失致死也都確定不起訴,證明相關人員皆無疏失,因此事故僅適用《鐵路法》而非《國賠法》。

臺北地院認爲,當時樹林車站內的告示板有顯示該列車已達終點站,請旅客請勿上車之相關標語,且廣播也有播放「本次列車僅到本站爲止,其他旅客請勿上車」,加上2名清車人員也有交錯清車,已儘管理之責;又郭男擅自進入屬「禁止跨越」區域之鐵軌,身上也有攜帶行動電話,卻未加以求助自有疏失,因此本案並不適用《國賠法》規定。

法官表示,郭男自買票搭車行爲起,已與臺鐵有運送契約存在,符合《鐵路法》及《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第4條「鐵路機構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而能證明事故發生,非可歸責於鐵路機構者,對於受害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恤金或醫藥補助費」之規定,須賠償死者家屬10萬元。全案可上訴。

▼樹林火車站。(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