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項鍊藏手裡圖私吞 監所管理員暗槓收容人遭判刑定讞

▲前臺北看守所管理員私吞金項鍊,遭判刑定讞。(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曾任臺北看守所管理員的男子高綱鴻,2018年間在監所辦理收容程序時,將大陸董姓收容人的金項鍊藏放在手掌內,企圖私吞,遭收容人事後發現。所方報請廉政署查辦,高男稱金項鍊已經丟棄,無法找回。最高法院審理後,採信一二審見解,將高男判刑1年定讞。

判決指出,現年32歲的高男當時爲臺北看守所戒護科夜勤約聘管理員,案發於2018年10月6日,當天夜間有一名大陸籍的董姓竊嫌,因遭法院裁準收押,被送到看守所來。高男辦理新收程序與物品保管手續時,竟將董男1.033兩的金項鍊,偷偷藏放在手掌裡,不但沒有登記在簿,還蓋上清點完畢、全數保管的章。

董男進入舍房後,同房的收容人協助他檢查物品保管分戶卡,董男這時才發現自己的金項鍊沒有被紀錄到,即刻向所方反應,所方調閱監視器才發現是高男所爲,但高男並未交出金項鍊,反而說金項鍊已經被他丟棄,所方將他帶往廉政署自首。檢方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提起公訴,高男也辭去管理員職務。

法院審理時,高男坦承犯罪,還說因爲擔心變賣、典當會被循線查獲,於是隨手將金項鍊丟棄,但高男所稱的丟棄處並無監視器,所方無法追蹤金項鍊流向。最後法院仍認定高男有罪考量當時高男私吞的金項鍊依照當時的公告牌價總價爲爲新臺幣4萬8035元,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中的犯罪所得低於5萬元得依法減刑的規定,且高男在犯後也繳回犯罪所得,一二審法院均將他判刑1年。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