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滿18歲就能當寵物飼主 《動保法》修正三讀2023年上路

▲立法院會30日通過《動物保護法》第五條修正,滿18歲之成年人可登記寵物飼主。(圖/記者羅婉庭攝,下同)

記者楊芸臺北報導

配合《民法》修正將成年年齡下修爲18歲,立法院會30日通過《動物保護法》第五條修正,滿18歲之成年人即可登記爲寵物飼主,2023年元旦上路

立法院會25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法定成年年齡20歲下修爲18歲,2023年元旦起施行。未來,青年滿18歲即可買手機租屋、申辦戶籍謄本、申請銀行帳戶、申辦信用卡、申辦行動支付、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擔任公司發起人或董事、買運動彩券等。

另外,爲配合成年年齡下修18歲,立法院會30日再通過《動物保護法》第五條修正,三讀條文明定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八歲者爲限,未滿十八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爲飼主。

不過,由於《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爲18歲,恐影響相關人等的既有利益,並對社會產生衝擊,因此,《民法總則施行法》也配合明定2年的緩衝期,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屆時,未滿20歲者,已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繼續享有到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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