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權訴追竟無被害人

吳景欽

蘇治芬案在經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後,終以無罪判決確定。只是對照現今檢方的沉默以對,則當初沸沸揚揚的偵查動作當事人因此所受的折磨,該找誰還其公道

根據2010年5月所生效的刑事妥速審判法,其中的第9條第1項規定,只要第一審、第二審皆判決無罪,原則上不得上訴,以來防止檢方只爲了自我的考績面子,而藉由上訴來折磨無辜被告,只是如此的規定仍留有尾巴。因被告被判無罪,原因不外爲證據不足或是無辜遭起訴,不管何者,責任都在檢方,而非被告。若果如此,則爲何仍要等到第二審亦判決無罪,才限制檢方上訴?

法條雖規定第一、二審皆判決無罪,檢方不得上訴,卻也規定,若判決適用法令違背憲法判例等,檢方仍例外可爲上訴。如此的但書規定,其內容不僅廣泛,也使檢方可藉由此模糊與空泛的理由來上訴。也因此,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檢方上訴的規定,實屬調子作法,不僅不符合雙重訴追禁止原則,更嚴重損及被告的迅速審判權,蘇治芬案正凸顯如此規定的荒謬性

而被告在經過長期訴訟而獲判無罪確定後,對於承辦檢察官,原可以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故爲出入罪爲訴追,只是此罪僅限於明知,即確定故意的情況,欲成立本罪,實有相當的難度。

更可議的是,濫權追訴罪在司法實務,竟被認爲所侵害者爲國家,致無直接被害人存在。依此而論,獲判無罪的被告,竟因此無法對承辦檢察官提起告訴,而只能爲告發。若檢方相互間,適時發揮「同事情誼」與「檢察一體」的精神,針對濫權訴追罪的告發,而以「查無實證」爲不起訴處分,則於此時,被告因非告訴人,自無法向上級檢察長提起再議與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權利

也因此,受檢方濫行入罪,並受長期訴訟之累的無辜被告,現行司法恣意認定爲非被害人,致無法提起告訴或自訴的見解,不僅荒謬,更使受冤屈者連僅有的自力救濟權都喪失,而嚴重侵害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保障。當事人的公道,也只能求之於天,而顯得無可奈何。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