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老闆判賠 3度發回更審

媽媽嘴咖啡店負責人呂炳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死者張翠萍母親另案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已於二○一七年判呂、陳、彭與謝女應連帶賠償張母三六八萬餘元確定。

「媽媽嘴」女店長謝依涵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將安眠藥摻入飲料,迷昏常客陳進福、張翠萍,帶到紅樹林殺害並盜領存款,謝女最終判無期徒刑定讞。

民法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爲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媽媽嘴命案也牽扯出商家是否需爲員工個別行爲負連帶責任問題。

陳進福兩名兒子要求謝依涵、呂炳宏、陳唐龍、彭元忠四人應連帶賠償一○三一萬餘元,一審判謝女應賠償兩人各三一五萬餘元,二審認爲媽媽嘴公司也須連帶賠償,判決被廢棄;更一審維持謝女單獨賠償,判決再度被廢棄。

更二審認爲謝依涵是利用職務上機會殺害陳進福,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共同出資經營咖啡店,僱用謝女擔任店長,與謝女具「僱傭關係」,是民法規定的「僱用人」,卻未盡監督及管理注意義務,讓謝女有機會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連帶賠償六三一萬餘元。

最高法院指出,更二審認定呂等三人不是合夥的共同出資關係,判決呂等人負責賠償,但未說明法律依據爲何,有理由不備違法之處;另以呂等人經營咖啡店提供的飲品,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安全性,論斷呂等人未盡監督受僱人責任,也不合法,故廢棄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