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12金釵賣淫!卻慘遭退貨5次 客人一見「小龍女」秒嚇跑

阿宏媒介12名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昱萱/桃園報導

一名男子「阿宏」(化名)與另名曾姓男子,共同媒介12名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全套性交易,兩人則從中收取佣金,以此方式牟利。對此,桃園地院審理後,依法判阿宏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阿宏與曾男基於媒介女子與他人爲性交之犯意聯絡,讓12名女子先後與不特定男客,在不同的旅館從事性交易行爲。其中,每次性交易之價碼,也會因爲小姐不同而有所區別,其價格爲3000元到7500元不等。此外,兩人還分工,由阿宏負責攬客、曾男則負責將小姐載到指定的性交易地點

不過,幾次性交易下來,阿宏與曾男也遇過5次男客不滿意應召女子,因此拒絕性交易的情況,其中一次是當曾男將花名爲 「小龍女」的小姐載到中壢汽車旅館時,卻遭到男客當場拒絕,導致該次性交易作罷。另外,還有其餘4次,由不同的小姐遭到拒絕之經驗,因此阿宏與曾男實際媒介成功的性交易次數僅有13次。

▲其中有5次交易遭到男客拒絕。(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stocksnap)

全案曝光之後,阿宏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但法官認爲其行徑已經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助長性交易之歪風,且先前又有前科,念及其尚能坦承犯行,考量其媒介之性交易次數、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之後,依法給予判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對此,桃園地院審理後,依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共12罪,各判處阿宏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所得全數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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