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路口“碰瓷”犯敲詐勒索罪,一審獲刑一年半

(原標題男子路口“碰瓷”犯敲詐勒索罪,一審獲刑一年半)

男子侯某多次在路口實施“碰瓷”,因一專車司機報警案發記者獲悉,侯某今日被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並處罰金一萬元。“碰瓷”所得法院責令侯某退賠受害司機。

判決書顯示,侯某今年36歲,安徽戶籍,2014年至今,在北京有過多起詐騙或敲詐勒索的違法犯罪記錄,屬於累犯。

今年4月28日,專車司機曹先生在國貿橋東北角的紅綠燈路口準備右轉時,見到前方有一男子,便停下車等待其先過馬路。看着男子走過車身,曹先生剛一啓動車輛,男子便將腳伸到曹先生車輛的右保險槓處,然後就“瘸”了。

沒等曹先生下車查看,男子拉開車門就上了車,並以受傷爲由要求去醫院檢查途中,男子又提出“私了”,曹先生無奈只得支付2000元了事。男子離開後,曹先生繼續接單拉活,兜兜轉轉又回到了被“碰瓷”的路口,沒想到再次見到“碰瓷”男子,曹先生立即報警。

法院審理查明,侯某除了當日敲詐曹先生2000元外,還曾在去年10月27日和11月3日,分別在朝陽區工體南門和平樂園附近,用“碰瓷”的手段分別敲詐了兩名司機3000元和300元。今年3月15日,侯某在朝陽區恆惠東路附近“碰瓷”一輛私家車敲詐2000元未遂。

一段路口的監控畫面顯示,侯某在馬路邊等到一輛左轉的私家車駛近纔開始往前過馬路,行至該車左側車頭時,車輛本已停下等他經過,但侯某明顯一個“卡腿”的動作佯裝被車軋到,之後便一瘸一拐地走到副駕位置拉開車門上了車。

法院審理認爲,侯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敲詐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