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DNR又發生意外救不救?關鍵在這件事

圖/Shutterstock 文/張靜慧

火場傷患送到急診已奄奄一息,即使他簽過DNR,但急診醫師此時可能只有一個選擇。

「簽了DNR,將來發生意外,醫生會不會不救我?」儘管截至今年7月,已有55萬多人簽署DNR(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但許多民衆心中仍有疑慮。

臺北醫院護理之家8月中發生大火,這件不幸正好可以用來解除民衆的疑惑。

臺灣安寧照顧協會常務理事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癌症中心主任邱世哲說,先舉另一個例子來看,如果一位已簽署DNR的民衆(或病人)發生車禍等意外,被送到急診室,急診醫師是否可以不施行急救措施?「答案應該是否定的,因爲得看病人當下的狀況而定。」

「臺北醫院護理之家發生大火是類似的概念,」他指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提到: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爲末期病人。

2、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其中首要條件就是應由兩位醫師診斷爲末期病人,所以僅依病人已簽署DNR來決定是否要救,決策的判斷條件是不足的。

但是,發生火警單位是護理之家,住民多爲老、衰、病的病人,可能也有部分已簽署DNR,「在這種情況被救出時如果已呈病危狀態,是很有可能符合末期病人的條件,此時不急救就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範了,」邱世哲指出。

不過,火場一片混亂,這些病人送到急診時已是生命危急,急診醫師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判斷病人是否處於生命末期,並不容易。「通常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救再說,」一位急診醫師直言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部主任陳維恭說,病人如果已籤DNR且送來時狀況已相當不好,理論上不需要再急救,「但醫護人員因面臨的狀況特殊,可能擔心將來有糾紛,所以通常還是會急救。這件事反應出,醫療糾紛讓醫護人員不敢遵照病人意願。如果迴歸到病人籤DNR的目的是尊嚴過世,那麼任何原因都不應該危害初衷。」

「醫療過度與醫療不足,同樣不妥當,」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家庭醫學科老年醫學主治醫師陳炳仁說,如果當下難以判斷治療效果,可考慮採取「限時治療嘗試(time-limited trial)」的方式,先讓病人接受急救及維生治療幾天,如果沒有改善就撤除維生設備,接受自然死亡。「這樣沒有讓病人多受苦,家屬也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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