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國語日報是「公有事業」遭駁回 教育部:一定抗告

教育部認爲國語日報是「公有事業北院駁回,將持續抗告(圖/鏡週刊提供)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教育部去年向北院聲請解除國語日報社全體董事職務,遭北院駁回。教育部表示,根據相關事證資金來自政府,認定國語日報社爲政府捐助的法人,應爲公有事業,收到法院裁定書後,將提出抗告。

教育部去年10月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解除國語日報社全體董事職務,並請求指派臨時董事協助國語日報回覆健全運作。北院審理後認定國語日報非政府捐助成立的教育法人,今天裁定駁回聲請。

臺北地方法院指出,教育部主張,國語日報屬於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應遵守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監督要點規定;經調查,國語日報的捐助章程中,關於選任董事的方式與監督要點規定相悖,也沒有按規定每年將預算書決算書送交立法院審議。

此外,國語日報全體董事有按月領取車馬費情形,違反監督要點所訂董事及監察人均爲無給職規定,教育部因此向北院聲請解除國語日報社全體董事(16名)職務、聲請選任臨時董事。

北院法官根據相關國語日報股東名冊、捐助名冊、捐助章程、董事成立大會照片資料,認定國語日報社是由國語日報公司個人全體股東捐助成立,非由政府捐助成立,因此有關監督要點、每年要送預算書及決算書給立院審議等規定,對國語日報社無援用餘地

綜合上述,國語日報社的行爲與民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情形不符,教育部聲請解除國語日報董事職務尚無可取,因此也沒有另選任臨時董事的必要;本案可抗告。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長黃月麗出面說明,當初因爲國語日報兩派董事持不同主張,屆期卻無法改選,其中一派代表法人的董事更主張國語日報爲教育部捐助成立,因此教育部才介入查證,並非空言主張或是無的放矢。

黃月麗指出,教育部調查相關歷史檔案,並送給法院65項聲證,調查資料顯示,國語日報社公司當時17位股東曾在民國44年簽署財產管理公約,且經法院公證,教育部根據這份文件,認爲這些股東都覺得自己只是財產管理人,而非捐助人,因此國語日報應是公有事業,資金來自政府。

黃月麗表示,教育部認定國語日報社來自於公有事業解散後的國語日報社公司財產所成立的,在查證過程中,也並未發現有私人資金來捐助,因此認定爲政府捐助的法人,待收到法院裁定書後,教育部會在10日內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