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同婚草案只准繼親收養 親權無法一步到位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下稱《748施行法草案》)於今年2月20日獲行政院通過,已送立法院審議。一般民衆光看草案名稱似乎不知道內容爲何?行政院似乎把傷腦筋法案名稱留給立法院,因爲反對同志婚者要求專法名稱是「伴侶法」,也就是不可享有結婚的權利;支持同婚陣營卻要求專法名稱是「婚姻法」,同性伴侶得享有結婚權利,難怪行政院對於法案名稱如此左右爲難,最終採用「釋字748號」爲法案名稱,兩邊都不得罪。

2017年作成的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說,允許同志結婚才符合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及第22條的婚姻自由保障。大法官作成的會議解釋,具有憲法位階的絕對效力,而2018年底的公投第10案「您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以超過493萬票通過,大多數民衆並不贊成同志可以結婚,兩者是否扞格?公投結果僅爲提供行政院與立法院於研擬、審議同婚法案時參考,因此在不牴觸釋字第748號下,應儘量符合公投結果。

而公投第14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結果未通過門檻,也就是不能循民法路徑,然而釋字748號解釋指出,「就相同性別二人所成立具有親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賦予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若不訂專法以保障同婚的權利,除形同違憲外,同志也可以在今年5月24日以後,依照民法結婚,此又與公民投票第14案的投票結果「不符」。

其中,草案討論較廣的爲同婚者之繼親收養。第20條規定:「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立法理由第1項說,同性婚姻關係之二人,鑑於共同經營生活之事實,爲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爲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的規定。

爭議在於,同婚者不得收養與當事人雙方都沒有血緣關係的子女,但異性婚姻卻可以收養與父母都無血緣的子女,即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爲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筆者認爲,草案規定僅能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實與異性婚姻的收養要件不同,對同婚者規定得更嚴格,非無違反憲法平等權之虞

草案第20條立法理由第2項說明,同婚關係的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準用民法第1077條第1項)。又,同婚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收養者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因同婚收養的繼承權親權,都與異性婚者相同,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同婚規定繼親收養目的,是爲了保障同婚關係之一方的親生子女權益;然而,繼親收養只能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不允許共同收養,非血親不能收養。再者,目前法律還規定男同性伴侶不得找代理孕母女同性伴侶不得借精生子。法務部蔡清祥說,目前同婚專法關心的是,同婚關係一方親生子女的權益問題,而收養問題衍生太大,目前暫不考慮。

但當同婚關係成立後,收養無血緣子女的需求可能會不少,未來只能有待立法院審議時,提出不同版本議事討論,以保障同婚家庭享有人類生命循環鏈的權利,滿足馬斯洛需求層級理論(Maslow Needs Hierarchy)的安全需求(老年時)及歸屬需求(子女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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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