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位榮/我有被遺忘的權利嗎?能不能,忘了我是誰?

▲ GOOGLE搜尋引擎可隨時搜到任何人的過往資料。(圖/達志示意圖

我能被遺忘嗎?在網路數位科技的時代,隨時隨地,只要輸入關鍵字,你的祖宗八代,過往一切,都可以查得清清楚楚。我能夠拒絕被人看透嗎?能不能忘了我是誰?遺忘,可以成爲一個基本權利嗎?網路,猶如「楚門世界」,每個人的資訊被隱藏在攝影機鏡頭下,無法被遺忘。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近年在歐美熱烈討論,英國倫敦高等法院本月中旬就「被遺忘權」做出兩案的判決,案情大致是二個商人以「被遺忘權」要求谷歌google刪除他們過往的犯罪紀錄,遭google拒絕,二人分別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其中一案google敗訴,必須在網路上移除這個人的犯罪資料。英國法院判決出爐後,受到各方關注,重點多在「我可不可以要求google刪掉以前的資料或報導?」

先講講案情內容,這二個提告的商人,一個是曾在20多年前做假帳,遭判刑4年,入獄服刑完畢;另一個是多年前竊聽他人通訊內容,被判刑6月,入獄服刑完畢。二人都已爲過去所犯錯誤付出代價,但google搜尋引擎仍可輕易搜到他們過往的事蹟與犯罪內容。

搜尋紀錄影響了他們現在的生活與工作,就算他們重新做人,努力貢獻社會和家庭,google上的紀錄仍舊如影隨形,外人總是帶着有色眼光看待他們,二人分別提告,主張擁有「被遺忘權」,要求google移除掉他們過往的犯罪紀錄與資料。

倫敦法院認定,被判刑6月的原告,對過去犯罪有明顯的悔悟,而他竊聽的資訊與其未來工作沒有關聯,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會再犯,因此判他勝訴,google必須清除他過往的犯罪資料;至於另一位作假帳的原告,法官認爲他沒有悔悟之心,言詞閃爍,未來仍可能再犯,且他還在業界,google上留有他的犯罪紀錄與報導,可降低他人受害的可能性,判他敗訴,google不須移除他的犯罪紀錄內容。

倫敦法院判決的意義,在於認定網路世代被遺忘權是存在的,但這個權利並非無限擴張,而是要與公益取得平衡。

臺灣成文法國家,目前沒有「被遺忘權」的法律規定,許多人面臨如同英國這二名商人的情況,過去不實或不堪的紀錄,永久留存在網路上,讓人想忘也忘不了,深深烙印

二年多前,職棒米迪亞暴執行長「施建新」(現已改名)碰到同樣的狀況,他勇敢提告。案情大約是2008年間,自由時報不實報導施「買球隊假球」,但法院調查後判決施建新無罪確定,然而,即使施建新是清白的,但只要上google打「施建新」關鍵字,仍然可以搜尋到不計其數轉載該報導的網頁,施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擁有「被遺忘權」,控告臺灣google公司美國google公司,要求移除「施建新假球」的關鍵字。

但法院最後認定,負責管理google搜尋引擎的是「美國Google Inc .公司」,並非「臺灣Google公司」,而施建新也沒有辦法舉證證明「臺灣Google公司」有管理維護搜尋引擎的權能,因此判決施建新敗訴。顯然的,臺灣的法院並沒有實質探究施建新是否享有「被遺忘權」,或是google搜尋結果有沒有侵害施建新的權利。

臉書創辦人暨執行長祖克柏(Mark Zuckerberg)爲臉書資訊外泄到美國國會作證。(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網路世代,電腦、手機裡的每一個數據、字句照片,都構成一個人隱私的血肉,我們的資料無所不在,不斷地被病毒式地紀錄、傳閱、轉載、複製、再轉貼,我們徘徊於過去與未來之間,成爲上傳自己資料的囚徒,而看不到的網路影舞者追蹤紀錄我們所有的資訊及喜好,甚至藉此獲取商業利益,臉書創辦人祖克柏纔到美國國會聽證,即是證明。

搜尋引擎不設限地公開他人隱私與過往資料,我們有說「不」的權利嗎?可以要求「被遺忘」嗎?歐盟已於2014年立法保護歐洲公民享有「被遺忘權」,歐洲公民可以要求網路平臺刪除自己過往資訊,而網路平臺業者亦可衡量公益而拒絕。網路無遠弗屆,主管業務的NCC和法務部等政策執掌者,快點追上世界法律思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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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位榮,ETtoday主筆副總編輯,資深司法記者,熱愛司法與新聞,深信司法的價值不僅在於公平正義,更多是來自於人民的信賴。以上爲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