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動保處通過法規 不飼養動物應繳收容規費3500元

▲毛小孩的唯一就是主人。(示意圖達志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已訂定「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於106年3月23日經市議會准予備查,即將正式發佈實施。動保處表示,原本受理飼主送交不續養動物收容管理及領回動物業務,並無收取相關費用,未來將按只收取提供收容服務之費用。另鼓勵民衆多認養,領養犬貓一律免費

動保處已建置供民衆不續養寵物讓渡平臺,若民衆因故無法繼續飼養犬貓,應於動保處讓渡平臺刊登公告30日,若期間仍未尋得新飼主,可將犬貓帶至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辦理不擬續養手續,並繳交費用3500元(已辦理寵物登記者2500元)以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以進行後續認養推廣。

有關飼主領回走失犬貓規範,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該收費標準明定原飼主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至收容所認領前,應先支付每日200元之飼料場所管理費用,以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與寵物登記相關費用。

動保處再次呼籲,違法隨意棄養者更可依法新臺幣3萬~15萬元罰鍰。若擬不飼養的動物應送交收容所,其飼主往後則禁止再飼養犬隻及至收容所認領養民衆於飼養動物前,應謹慎評估自身條件是否適合飼養。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飼養,亦應擔負起責任,可透過社羣網路、寵物送領養平臺或詢問親友方式,先爲寵物尋找下一位新飼主,能夠提供溫暖的家庭環境纔是善待動物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