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專法 財產製準用民法規定

爲維護婚姻平權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交付立法院審議。專法規範同性婚姻雙方當事人財產,準用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製的規定預計立法院審議後,於5月24日實施。

法務部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業已明白揭示相同性別二人亦應享有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有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2018年11月24日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2案,依公民投票法規定,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送交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名稱並未使用同性婚姻、同性伴侶字眼內容也以「雙方當事人」來取代夫妻、配偶等字眼,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名稱採取中性用語,例如「兩公約施行法」,這個名稱沒問題

專法第一條,定義同性婚姻「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爲經營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表示,同性婚姻的財產效力,準用民法夫妻財產製的規定,有3種,沒有約定的話,就是法定財產製,有約定就是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這部分是準用的。

財產繼承部分,同婚專法第2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的權利,爲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的規定。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的規定,同婚也予以準用。亦即,雙方當事人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爲法定繼承人。

另外,專法第24條規定,民法總則編和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婚姻的規定,本專法準用民法的規定,另有其他法規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項條文明定其他法規有關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的規定,例如國民年金法鎖定配偶連帶繳納義務所得稅法規定配偶合並申報、配偶免稅額、配偶扣除額,以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之認定標準等,除有特別規定外,本項同婚專法也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