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29受災戶求償國賠2.7億遭駁回 3件都打輸

維冠大樓受災戶面對聲請國賠案全遭駁回,沉默不語。(曹婷婷攝)

臺南地院說明判決理由。(曹婷婷攝)

2016年0206南臺地震中倒塌的臺南永康維冠大樓倒塌,導致115人死亡,受災戶劉怡辰等29人對臺南市工務局市府提出國賠,求償2.7億元,臺南地院今天上午宣判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截至目前,維冠大樓倒塌3組受災戶各自對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燦坤等聲請國家賠償,3組受災戶的國賠案都遭駁回。

臺南市永康區維冠大樓在2016年2月6日美濃大地震中倒塌,共115人死亡、104人輕重傷。針對今天國賠案遭臺南地院駁回,到場等候宣判結果的李姓受災戶無語,只問「政府難道沒有疏失嗎?」隨後就黯然離開。

判決書指出,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工務局就維冠大樓興建當時建造執照及變更設計建造執照之核發,僅須就規定項目審查,其餘有關建築技術項目系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於維冠大樓建造之施工過程中,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工務局並無必須到現場實質勘驗義務,實際上未到場勘驗,並未違反建築法規定。

臺南地院指出,臺南市政府並非本件賠償義務機關,自不負國家賠償責任。又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工務局所屬公務員在審查、核發維冠大樓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過程,依現存卷證,並無任何故意、過失之不法或有怠於執行其依法所應執行職務情形,則承受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業務之工務局,亦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維冠大樓案受災戶5年來一共提出3件國賠案,第1件爲劉姓夫妻長子孫子3人傷重不治,劉姓夫妻認臺南市府工務局在使用執照審查程序等怠於職務,對工務局求償2716萬元,去年12月臺南地院認本案使用執照審查並無不法遭駁回。

第2件國賠案,是謝姓受災戶等6人對市府和燦坤求償2345萬元,臺南地院認謝等人雖曾先以書面向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工務局2017年6月13日拒賠,謝等人未於6個月內提起訴訟,遲至2018年12月6日才追加工務局爲被告,逾期時效,今年4月6日也被駁回。最後1案29名受災戶聲請國賠2.7億元也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