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RCA求償27億隻判準5億 律師團將研究上訴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RCA公司受害人自救會歷經十餘年司法長征,終在17日獲一審勝訴,但原向該公司求償27億賠償金法院僅判準5億6445萬元,爲此自救會律師團表示,針對慰撫金判金額過低一事,律師團將在看到完整判決理由後,再與受害勞工商討上訴事宜

▲RCA受害人自救會向該公司求償27億元法院僅判準5億6445萬元,律師團認爲判準金額過低,將在與受害勞工商討後上訴。(圖/記者孫曜樟攝)

律師團認爲,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但精神慰撫金判賠數額過低。原告共請求新臺幣27億元,並針對死亡、罹癌或重大傷病或暴露的精神痛若分爲三組,有不同的請求金額。RCA等被告公司長期違背相關法令,任意傾倒有機溶劑使得土壤地下水污染至今仍無法回覆,其對環境員工身體健康的毒害無人能出其右,其所造成的損害絕非所請求金額所能彌補。

律師團在一審已整理日本美國判決及臺灣實務見解,認爲全案原告請求的精神慰撫金數額乃屬適當,被告等均爲國際知名大企業資產雄厚,日進斗金,原告所請求金額僅爲被告等淨營利額的九牛一毛而已,顯然被告有能力負擔請求之賠償金額。

另律師團也表示,本案涉及「水污染調查」、「被害員工暴露有機溶劑的途徑」、「暴露與罹病間有無因果關係」、「請求權時效有無超過」、「RCA與其背後持股的GE公司、Thmson公司是否應負連帶責任」及「損害賠償金額認定標準與請求金額」等爭點,同時具有案發時間年代久遠、被害人衆多、案情複雜、牽涉衆多跨勞工全衛生、環境工程毒物學流行病學領域專業知識及第一手資料取得不易等因素,未來律師團都會一起與受害勞工討論,以爭取最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