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試用期間遭單位領導猥褻 領導被行拘小夥遭解聘

27歲的徐州小夥李明,在1個多月前入職了一家工程公司原本他以爲自己將開啓一段新的職場生活,然而,因5月9日晚的那次遭遇,他平靜的生活被徹底打亂了。李明稱,5月9日晚陪公司上級杜某某參加完聚餐後,在其家中遭遇了上級的數次“猥褻”。徐州公安局鼓樓分局隨後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杜某某猥褻的違法行爲成立,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身心俱疲的李明,原本寄希望於公司能夠施以援手,沒想到在5月31日,其所在的江蘇晟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晟亞公司)一紙“終止試用期”文書,將李明解聘。晟亞公司稱解聘李明,因其“無法勝任”現有工作,與李杜之間的糾紛無關。目前,公司仍在調查“猥褻”事件,在此期間,杜某某正常在崗。

涉事雙方所在的公司

小夥稱遭男性上級猥褻

對方否認稱“可能有身體接觸”

今年4月19日,李明通過招聘,獲得了江蘇晟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助理一職,試用期爲2個月。李明的大學專業是工程管理,入職前有多年相關公司從業經歷。入職後,李明一直希望發揮自己的專業經驗優勢,能夠到一線跑業務。很快,晟亞公司人事部門作出調整,將李明安排到公司工程部鍛鍊,該部門負責人就是杜某某。李明告訴記者,“猥褻事件”發生在5月9日晚上。當天下午,他到下屬公司開展業務,晚上聚餐時杜某某也接到邀請參加,席間多人均飲了酒。散席後,李明騎電動車將杜某某送到小區。李明稱杜某某以“剛剛搬完家,參觀一下新家”爲由,邀請其到家裡坐坐。在客廳沙發上,李明稱他先後三次被杜某某撲倒,期間他的面部、胸部腹部、背部等處均遭遇了強吻等方式侵犯,因其劇烈反抗,才迫使杜某某放棄進一步的侵犯。李明告訴記者,他在此後假裝打通了朋友電話,以相約聚餐爲由才得以脫身,出了單元門後,他找準時機躲進了一處茂密綠化帶,一直趴到了凌晨1點左右。凌晨2時許,李明來到了徐州公安局九里派出所報案。民警隨後出警,在其家中將杜某某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對於李明的說法,杜某某的朋友張先生9日迴應記者稱,5月9日晚並沒有發生“猥褻事件”。張先生表示,杜某某當晚喝了不少酒,被李明送回家後又喝了一些啤酒,導致其神志意識不清。李明在杜某某家中待了約半小時後,兩人一起下樓,隨後李明就自行離開了。對於派出所之後作出的以“猥褻”爲由的行政處罰,張先生表示杜某某“可能因爲醉酒原因,產生了身體上的接觸,但絕對不是猥褻”。目前,杜某某準備向公安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當事人因“猥褻”被警方行拘

小夥因“無法勝任”被公司解聘

徐州公安局鼓樓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書顯示,“5月9日23時許,在徐州某小區(記者隱去)杜某某家中,杜某某酒後爲尋求刺激,抓着李明的雙手親了李明的嘴部、胸部及後背,摸了李明的大腿,致使李明手腕、左肩有紅色印記。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陳述被害人陳述、書證、檢查筆錄、電子證據等證據證實。綜上所述,杜某某猥褻的違法行爲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現決定對杜某某行政拘留七日。期限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17日止。”李明告訴記者,事發後,公司安排他休息一天。在家中,發現自己的肩部、腹部多處瘀傷,胸部、後背有疼痛感,自己的左乳頭處有外傷。事發後10多天裡,李明稱自己不敢回家,只能借宿到朋友家中,每晚都難以入睡,經常被噩夢驚醒。期間,他曾到徐醫附院心理醫生就診。至今,李明都未將自己的遭遇告訴家人及在外地工作的女友。事發後,公司負責人曾承諾會調查此事,他的崗位調回了董事長助理。5月20日前後,李明意外得知,杜某某行政拘留期滿後,已經到了公司正常上班。5月31日,李明接到了晟亞公司人事部門通知,因“無法勝任”現有崗位,他的兩個月試用期終止,予以解聘。李明還詢問了杜某某的情況,得知其已在公司正常上班。“我是一名受害者,公司承諾還我的公道,難道就是把我解聘,而讓施害者毫無影響的正常上班?”李明表示,下一步他將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決定書

“無法勝任”是勞動糾紛難點

男性被“猥褻”可能構成故意傷害

針對此事,記者來到了江蘇晟亞工程有限公司採訪。該公司人事部劉姓負責人表示,她對李明和杜某某事件具體情況並不瞭解。對李明作出解聘的處理意見,是因爲“公司認爲李明不能勝任現有崗位的工作要求”,不過,該負責人承認,李明在試用期內“未發現任何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爲,也未出現任何達不到公司考覈任務指標的情況”。對於杜某某的情況,劉姓負責人表示,公司目前仍在調查中,在調查結果出來前,不會對其作出處理,杜某某目前是正常在崗狀態。至於公安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書,只能作爲公司調查依據之一,而不能以此作爲公司的處理處罰依據。對於李明的遭遇,記者採訪了江蘇永倫律師事務所張雷律師。張雷表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規定簡單,但是“不能勝任工作”卻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中的難點所在。基於我國法律,未對不能勝任工作及其認定標準進行明確且細化的規定,爲裁審機構提供了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張雷表示,用人單位判定勞動者能否勝任工作,應以事先經合法程序制定,且公示給勞動者的評價標準加以評判,且該評判標準應當是一個全面、客觀的評判標準,在認定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時,需要經過客觀公正的考覈程序,對勞動者的具體任職條件、工作表現、工作業績進行考覈,對照評價標準得出考覈結果,並要及時告知勞動者。對於“猥褻事件”,張雷表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猥褻罪的對象將不再有性別限制,這樣就將男性也包括進來,一旦男性遭到猥褻,對作案人的懲處也就有了法律依據。

傳統觀念影響,受侵害男性一般不願把自己脆弱的一面暴露人前,加之恐懼、羞恥等原因,一些受侵害男性只會選擇把灰暗的經歷埋在心底,而不願承認是受害者,還有一個時期法律上的空白,也使得男性受害者缺乏有力的武器。嫌疑人在猥褻他人時,在動機上具有傷害的故意,其行爲如果在實際上造成了被害人輕傷或重傷的後果時,也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維權時除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外,還可以單獨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