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額20萬以下就免開立發票? 注意這5件事以免受罰!

小吃店示意圖。(圖/翻攝自Anthony Bourdain臉書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根據一般認定,只要店家每月銷售額未達到20萬元,則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臺北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覈定,只要是「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則就算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

依照財政部2000年5月3日臺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規定,營業性質特殊的業者包括:供應大衆化消費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麪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即使這些店家銷售額達到20萬元,依然可以免用統一發票。

不過依照財政部2012年修正發佈「稽徵機關覈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若以上店家出現下列5項現象,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加盟方式經營。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號碼牌方式經營。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財政部表示,若經稽徵機關覈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未使用者,除處以罰鍰外,情節重大者更可處以停業處分,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爲止。事關權益,請相關行業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