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員工資遣不得 否則恐吃上30萬罰單

近期有民衆陳情表示,自己育嬰留職停薪將於9月中旬屆滿,向僱主申請復職,僱主卻回覆民衆無多餘職缺可供復職,原職務已遇缺不補,並且告知民衆將被資遣臺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提醒,如果僱主欲資遣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員工,必須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法定事由,並經勞動局同意後,方可進行資遣。

勞動局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僱主除有歇業虧損業務緊縮、解散、轉讓或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1個月以上等法定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僱主不得拒絕員工復職申請,且僱主無法讓員工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員工,如果僱主未得到勞動局同意而直接資遣員工,經查證屬實,僱主將被處以2萬至30萬元之罰鍰。

陳信瑜表示,所稱「30日前通知」規定,爲「預告」性質,僱主倘未依法於30日前通知,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另爲增進民衆及事業單位認識及重視防制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議題,歷年來編制防制職場就業歧視暨性別平權專刊宣導摺頁等,相關電子檔已置放於勞動局網站職場平等專區,歡迎上網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