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搶釣點7煞亂棒打死人 主嫌依傷害致死判4年10月定讞

遊姓男子打死人,遭判刑4年10月定讞。此爲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宜蘭南方澳內埤海灘2015年間傳出蝨目魚大咬,不少釣客涌至,結果爆發釣客爲搶釣點互嗆。其中男子游俊閔與羅姓男子爭搶釣點後互嗆,遊男找來6名幫手圍毆羅男,將他打趴在地, 送醫後不治。一審將遊男重判8年,上訴後遊男賠償被害人取得和解,因此二審、更審均將他改判4年10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宜蘭蘇澳男子游俊閔(29歲)與李姓友人,在網路論壇聽聞南方澳內埤海灘蝨目魚大咬,2015年3月8日清晨5時許,趁早到海邊搶佔釣點,釣了不少蝨目魚。但之後有不少人風聞而來,當天上午9時許,遊男與來自宜蘭冬山的羅姓男子(46歲)等人爭搶釣點而互嗆。

雙方最後動手,遊李2人寡不敵衆,只好落跑,但2人嗆聲:「要討回來!」還要羅男等人「走不出南方澳」,隨即打電話烙人。遊李2人找來5名幫手(1人爲少年犯),衆人拿起沙灘上的漂流木、木棍朝羅男一陣暴打。

羅男的頭部手臂心臟,手臂當場被打斷,躺在地上痛苦哀號,但遊男等人仍不斷持木棍對他猛擊,直到圍觀民衆大喊:「好了啦!嘜擱打啦!」衆人才罷手離去。羅男送醫後因左胸壁骨折創傷性心臟破裂、心囊血塞,導致心臟休克,當天上午11時許不治。警方獲報後立即逮捕遊男等7人,檢方認定有殺人犯意,依照殺人罪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改認定遊男等人僅具傷害犯意,因此依「傷害致死罪」判刑,一審將遊男等人分別判刑3年8月至8年,上訴二審後,衆人陸續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二審改將遊男等人分別酌減改判各3年到4年10月不等的刑期。全案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僅將遊男部分撤銷發回,其餘衆人部分均駁回定讞。遊男部份更一審仍判刑4年10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