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爭議》廖義銘/爲中市府上一堂「依法行政」的課

廖義銘/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

日前臺電秉持着「合理、合格合法」的原則,將中火二號機重新加入發電,然而中市政府竟對於中火合法運轉二號機的行爲,於6月25日端午節當天開出200萬元罰單。雖然此違法裁罰處分,於連假結束後的第一個上班日(29日)旋即遭環保署撤銷,但臺中市政府仍不爲所動,立即於同日晚間二度開罰,並將罰鍰金額提高至法定上限2000萬元,市長盧秀燕更宣稱要將臺電負責人移送法辦。這種毫無法治概念的行爲竟然出現在21世紀的臺灣,不禁讓筆者納悶,身爲地方首長的盧市長和臺中市政府,到底知不知道什麼是「依法行政」。

一堂課:中火二號機許可證並未「被廢止」

盧市長和臺中市政府近日一再對媒體宣稱中火二號機許可證已遭廢止,臺電用二號機發電就是無證操作,臺中市政府是依法開罰。但臺中市政府廢止二號機許可證的處分因爲明顯違反污法,環保署早在今年2月底時,即已經把臺中市政府的違法廢止處分撤銷。

雖然臺中市政府不服環保署的撤銷處分,逕自認爲環保署的撤銷處分「無效」。但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不論行政處分實體上是否合法,只有當行政處分有「如同刻在額頭上」、未受過法律訓練的任何任一望即知的重大、明顯違法情況時,纔會被認定爲無效;簡言之,縱使行政處分有違法情形,也只能透過行政爭訟程序加以釐清,在撤銷訴訟確定前,行政處分均屬有效,此原理學理上稱爲「行政處分的存續力」,目的在於讓行政機關的處分能有效執行。

而環保署的撤銷處分,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各款的無效事由,故絕不可能如臺中市政府所說的是「直接無效」,臺中市政府若有不服,仍必須以法定救濟程序釐清合法性,而在救濟程序取得有利結果前,應尊重環保署行政處分的存續力,即對二號機許可證的廢止處分已遭「撤銷」,二號機的許可證亦隨之回到未被廢止的狀態

▲臺中市長盧秀燕。(圖/臺中市政府)

第二堂課:二號機許可證既未遭廢止,臺電可依原證繼續操作

依照空污法第30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公私場所已經依法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但主管機關卻未能於期限屆滿前核發新的許可證,人民即可以依原本許可證記載的內容繼續操作,以確保地方政府依法進行審查,不會刻意拖延、影響人民的合法權益

就中火二號機而言,既然許可證廢止處分已遭環保署撤銷而失效,且臺電亦已依空法規定爲二號機許可證申請展延,則二號機的許可證展延申請,臺中市政府即應繼續審查。若臺中市政府蓄意拖延、不予審查,臺電當然可以依空污法第30條第3項的規定,依原許可證操作二號機,此爲空污法的明文規定,絕非臺中市政府對外所稱的無證操作。

▲臺中火力發電廠。(圖/臺中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切莫因政治操作無視法治

依法而論,中火二號機的許可證,於環保署2月底撤銷臺中市政府的廢止處分後,即重回展延審查狀態,依空污法規定,臺電自然得依原許可證記載的條件操作二號機。

而「依法行政」乃法治國家基本原則,更是民主國家的基礎,身爲地方首長的盧市長和其領導的臺中市政府,不可能不知道此基本道理。筆者呼籲盧市長和臺中市政府「依法行政」,尊重環保署的處分和空污法的規定,縱使對環保署作爲不滿,亦應循法定救濟程序釐清爭議,切莫因一時政治操作而無視法律規範,成爲我國法治史上的負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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