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越前秘書收賄辦簽證 遭判10年但仍在外交部上班

▲駐越外交人員涉收賄辦簽證。(資料照/記者蔡玟君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外交部越南代表處秘書蕭裕文被控收取臺籍仲介賄賂,在審覈簽證時放水,讓不具資格的越南人士來臺留學,高院將他依貪污等罪判刑10年。全案可上訴。外交部7日表示,全安正公懲會處理中,但因蕭案不符公務員懲戒法「當然停職」之要件,故仍在外交部上班。

現任外交部秘書的蕭裕文在2010年至2013年間擔任駐越代表處秘書,負責襄助組長辦理領務外勞簽證及留學生簽證面談等,他被控與經營勞工與學生仲介的臺商曹保麟及其他不詳仲介公司合作,未經面談審覈准予核發簽證,讓不符合資格的越籍學生來臺就學。

外交部指出,本案依「刑懲並行」原則辦理,在行政責任部分,外交部已於2013年12月依公務人員考績規定,發佈蕭員懲處令,並於2017年3月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懲戒,全案現由公懲會審理中。

而在刑事責任部分,外交部說,經移送廉政協查,該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嗣臺北地方法院認定蕭員犯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仍可上訴。

不過,外交部表示,因蕭員不符公務員懲戒法「當然停職」之要件,故仍在部上班。由於蕭員未遭通緝、羈押、刑事確定判決,經審酌亦無立即停職之迫切性,不符合懲戒法第4條「當然停職」之要件,又因蕭員已調離原職,尚不致干擾該案之責任釐清及該職務之公正性,因此無立即予以停職之迫切性。但若公懲會認爲蕭案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並通知外交部,外交部將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