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中天新聞臺選舉新聞遭批新聞警察行爲 NCC駁斥

國民黨立院黨團質疑NCC選擇性監控媒體。(圖/國民黨立院黨團提供)

記者林睿康/臺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因處罰中天新聞臺選舉新聞內容不實,引發中國時報社論指控NCC此舉是新聞警察行爲。NCC表示,落實事實查證原則與編審內控機制,以維護觀衆視聽權益,是業者責任,呼籲業者依法制播新聞節目,以免損及媒體自身之公正公信力

NCC指出,有關處罰中天新聞臺選舉新聞新臺幣20萬元一事,主要是該則報導經中天電視公司內部倫理委員會議紀錄,有委員明確指出該則新聞有未在第一時間查證之瑕疵,以及引用數位資訊卻無建立標準作業流程等新聞內控不足的問題,經NCC召集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多數諮詢委員認爲該則新聞刻意播送錯誤混淆資訊,因此才做出罰款處分

NCC表示,身爲電視媒體主管機關,必將依法定職掌持續專業認定裁處違規播送行爲,並呼籲電視媒體謹守分際,依法制播新聞節目,以免損及媒體之公正與公信力。

NCC說,中國時報社論刻意向外界傳達不實資訊稱該會相關裁處俱遭駁回,明顯昧於事實,其意圖影響本則新聞後續可能衍生訴訟之認定,以及影響外界對行政監理機關之觀感,對此深表遺憾。

NCC強調,新聞自由爲現代民主社會的重要指標新聞媒體是負有監督政府及維護公衆利益之第四權,但電視頻道事業報導涉公共利益之新聞,如怠於第一時間事實查證,其後雖經滾動式查證但仍輕忽事實呈現,未再行檢視,已有違法事實,不應將其後續滾動式查證之處理,與已公開播送未經事實查證而損及公共利益內容所應受之裁罰,相互混淆。

NCC重申,言論自由固然爲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爲兼顧對社會善良風俗、國家利益、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合理之限制。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已有明釋,電視頻道事業製播新聞時當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規範,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從事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用途,併爲播送內容負責,避免因故意或過失導致違法逾越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