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修正 法務專家:自住事實認定恐惹議

▲奢侈稅條文對「自住事實」的認定不夠明確。(圖/記者林信男攝)

記者林信男/臺北報導

爲遏止屋主利用人頭規避奢侈稅,政府在條文中增列須有「自住事實」的新規定,卻未明確說明何謂「自住事實」。法務專家認爲,在定義不明的情況下,賣方稅務機關對「自住事實」的認定,可能存在極大落差,未來恐引發爭議

過去奢侈稅規定,若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1間房屋,並設籍其中,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認定爲自住,即使未住滿2年就出售,也無須課徵奢侈稅,但本次修定內容增加了「自住事實」規定,且已在2015年1月7日公告修正通過,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訂定。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並未明確定義何謂「自住事實」。東森房屋總部法務協理周秉瀛表示,現行奢侈稅的稽徵機關是財政部國稅局,但依現行國稅局人員編制,稅務人員可能無法親自查看是否有「自住事實」,因此文件提供及舉證責任,極可能由納稅義務人負責。

周秉瀛指出,納稅義務人和國稅局,對「自住事實」的認定,可能會出現不同見解,或許屋主覺得,根據水電度數,就可判定是否有人居住,但稅務人員也可能推論,納稅義務人爲規避奢侈稅,在屋內無人居住的情況下,藉由不關燈、不關水方式,製造有人居住的假象

周秉瀛建議,屋主在舉證時,可提供屋內居住使用的照片,甚至請鄰居、里長協助證明,以免將來要申請免徵奢侈稅時,在舉證自住事實方面,遭稽徵機關質疑。

現行稅法對自用住宅的定義不盡相同,例如地價稅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房屋稅條例自住房屋的定義,在稅法認定與適用上,都有些差異

周秉瀛強調,房地產買賣有節稅需求時,應先釐清相關稅法規定,並請教專業人士,以免援引不合適的法條,而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