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擬規定:平臺不得要求經營者“二選一”

(原標題:15樓財經 | 市場監管總局規定平臺不得要求經營者“二選一”)

來源:北京頭條客戶端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藺麗爽

今日(10月20日),市場監管總局在官網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明確網絡交易監管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嚴守底線、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的原則,着眼於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對於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交易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商品服務質量與交易安全。

據市場儘管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爲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進一步規範網絡交易活動,該局在修改《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原工商總局令第60號)基礎上起草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允許自然人網店經營者登記爲“個體工商戶

據介紹,《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共50條, 包含網絡交易監管與服務發展的基本原則、網絡交易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網絡交易經營者信息公示、網絡交易信息數據報送與提供、用戶信息的收集使用、具體經營行爲規範、網絡消費權益保護等內容

其中,明確規定允許自然人網店經營者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爲經營場所依法登記爲個體工商戶,並明確規定了由該經營者入駐的網絡交易平臺或者使用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爲其出具網絡經營場所地址證明。

主要依照《電子商務法》規定細化了網絡交易經營者身份信息公示的具體要求,特別是明確了依法免於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應當持續公示其依法免於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自我聲明、實際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或者鏈接標識。

還規定了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已經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以及依法免於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等信息。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依法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對其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應當嚴格保密等內容。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進行任何形式的搭售等。

明確規定平臺不得要求經營者“二選一”

針對部分網絡交易平臺要求經營者“二選一”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此次明確進行了針對性規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干涉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不得對平臺內經營者與其他平臺的商業合作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還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可以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建立或者變更獨家經營合作關係有關事項,應當在平等基礎上進行公平協商,並通過書面形式對合作條件、雙方義務、違約責任等予以明確約定,平臺不得通過不合理的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手段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接受。平臺提出建立或者變更獨家經營合作關係有關的事項,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予以合理補償。

首次細化“零星小額”判定標準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注意到,新《辦法》首次細化“零星小額”判定標準。《電子商務法》規定了“零星小額交易”免於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並未明確零星小額的含義和範圍,後全國人大法工委專函授權市場監管總局研究制定有關判定標準。

“零星小額”包括“零星”和“小額”兩個概念要素,兩者之間應是“且”的關係。如果理解爲“或”,則包括“零星但是大額”的交易(如零星銷售黃金珠寶、奢侈品等)和“小額但不零星”的交易(如某大型網絡店鋪9.9元手機殼單品年銷售可達百萬件),對上述兩類經營者免於登記,顯然不符合維護網絡交易安全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也將帶來線上線下歧視性管理待遇等諸多問題。

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經全面論證、審慎研究、反覆斟酌,現稿遵循“零星小額交易是在一定程度上貼補個人花銷的、偶發的、非連續性的交易行爲”的立法原意,採用了“明確統一的交易次數+地區差異化交易金額”的判定框架。

其中,年交易次數擬定爲52次(約合每週發生1次網絡交易),年交易額以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爲限。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好評前置、差評後置誤導性展示

新辦法明確,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虛構交易;編造評價,或者教唆、誘導、脅迫他人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評價;通過刪除、隱匿、修改評價,或者好評前置、差評後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不正當處理手段對評價進行誤導性展示;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使用虛假的廣告宣傳、促銷方式、樣品、商品或者服務說明、商品或者服務標準等;僞造或者冒用市場主體登記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混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虛構現貨、虛假預訂、虛假搶購等虛假營銷行爲等。

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起草過程中,有意見認爲不允許平臺刪除消費評價的規定沒有考慮惡意差評以及侮辱誹謗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刪除需要。經研究認爲,這一問題在《電子商務法》第39條有明確要求,“不得刪除評價”的規定並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其旨在將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全貌呈現出來,以充分實現信用約束的制度功能。相關專家學者和企業所提到的惡意差評以及侮辱誹謗的不良信息的刪除權,在實踐中面臨平臺經營者難以判斷和證實是否惡意、是否不良的重大操作問題;另據瞭解,實踐中平臺內經營者因評價不實等申請平臺經營者予以刪除的,最終實際刪除的比例不足5%。因此,對於平臺經營者刪除評價權限的問題,我們堅持審慎對待,規定了平臺對消費者評價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術處理。

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爲11月2日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歡迎廣大公衆提出意見,並於2020年11月2日前反饋至市場監管總局:一、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徵集調查”提出意見。二、發送電子郵件至:wjsgfc@samr.gov.cn。請在郵件標題加註“《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意見”字樣。三、郵寄紙質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司郵編100820。請在信封表面加註“《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意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