弒母砍頭案高院引用鑑定惹議 法醫所狠打臉

法務部(陳志賢攝)

桃園梁姓男子吸毒後殺害母親37刀,並砍下頭顱從12樓丟下,高等法院日前改判無罪,引發輿論譁然,高院今再以新聞稿說明,指出合議庭法官參考一審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但法醫所迴應,法醫所回覆一審,只是函覆樑母傷勢兇器造成死亡原因,並未就樑男進行精神鑑定,認爲高院的說明只是想拖法醫所背書

高院指稱,一審桃園法院曾函詢法醫研究所,法醫所去年回函表示:「本案之行兇型態較屬服用大量甲基安非他命,致甲基安非他命中毒精神喪失、瘋狂殺人之結果,若兇嫌在精神喪失狀態下,較無可能更換兇器或清潔兇器上之兇跡之行爲模式」。

高院認爲法醫所函覆內容,與桃院委請桃園療養院的鑑定結果有歧異,因此高院纔會再委託臺大醫院鑑定時,請臺大說明樑男殺人當下有無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以致辨識能力欠缺或顯著下降。

針對高院的說法,法醫所表示,法醫所只負責「死因」及「毒化」鑑定,並未受法院委託、或被詢問對樑男進行「精神鑑定」,法醫所法醫師函覆桃院的內容,只是在函覆關於樑母傷勢和兇器等問題,說明造成樑母傷勢和死亡的原因,重點在於兩者關聯性的問題。

法醫所指出,桃院並未曲解或斷章取義,以爲法醫所是在做「精神鑑定」,對於高院法官將法醫所的函覆內容,認爲是法醫所進行的精神鑑定結果,法醫所認爲高院搞錯重點,法醫所的重點並不在於「安非他命中毒精神喪失、瘋狂殺人」這句,而是「若兇嫌在精神喪失狀態下,較無可能更換兇器或清潔兇器上之兇跡之行爲模式」這句。

法醫所表示,樑男犯案時使用的兇器包括菜刀開山刀、西瓜刀等4種刀刃,法醫所函覆桃院是強調,若樑男犯案當時精神喪失,比較不可能換了4把刀,行兇後還清洗兇刀。

法醫所認爲,高院審理本案期間若對法醫所函文文字疑義,應再函詢法醫所,或是以專家證人身分傳喚法醫所出說明,但高院卻不這樣做,而曲解法醫所函文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