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大工殤RCA求償案 最高法院罕見公開辯論

RCA工殤求償案,高院改判賠償486位受害者7億1000多萬元,並加碼認定GE公司是其控股公司連帶賠償,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於6月21日開庭公開審理。(資料照,王己由攝)

臺版「永不妥協」 RCA工殤求償案,一審判決RCA及湯姆笙等3家公司須連帶賠償445名受害者5億多元,高院改判賠償486位受害者7億1000多萬元,並加碼認定GE公司是其控股公司須連帶賠償,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決定於6月21日開庭公開審理。

RCA(前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從1970年起,長達22年在生產過程違法使用致癌物質,讓勞工用水廠房空氣受到嚴重污染,有高達 1400多名員工因此死亡、罹癌及流產,這是臺灣第1個永久污染區、 第1宗環保公害訴訟案,訴訟過程猶如好萊塢電影「永不妥協」翻版 。

北院一審認定RCA等3公司生產過程中,違法使用有致癌風險三氯 乙烯等物質,且工作環境沒有防護設施,未善盡環境維護與污染管控 責任,也未對員工盡有關防護說明及教導義務,造成員工罹患特定癌 症,判決應賠償445名受害員工與繼承人共5億6445萬元。

案經上訴後,高院認爲,相關有機溶劑及暴露的證據都掌握在RCA手中,以致勞 工欠缺直接證據難以舉證,不應評價爲「權利上睡眠的人」,RCA公 司以時效抗辯拒絕賠償,屬於權利濫用、在法律上沒有理由,也不能 因爲勞工沒有外顯的疾病,就認定沒有受到損害。

高院指出,竹北廠員工在二審期間已舉證受到身體健康侵害,應 准予賠償;GE等公司將受污染的廠房土地出售給不知情的人,然後再 將美金1億元匯回母公司RCA所在的銀行,顯有惡意脫產、逃避債務情 事,因此判決GE等公司須與RCA連帶賠償486人共7億1840萬元。案 經上訴,最高法院罕見決定公開辯論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