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積電採購經理跳槽競爭公司 違規判賠250萬元

本報資料照片

臺積電採購處經理薛宗智離職後,到大陸紫光集團下的長江存儲科技公司、新芯公司擔任採購副總裁,臺積電提告求償;臺灣高等法院維持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認定薛男違反當初的競業禁止協議,判賠250萬元。可上訴。

積電提告主張,薛男從1999年在公司任職之後負責採購業務,接觸並知悉臺積電所有原物料規格參數,及公司與供應商訂單合約所載資訊內容,屬重要營業秘密,公司在2012年3月間與薛男簽署競業禁止協議。

臺積電指出,雙方約定薛男在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僱於目前或未來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及相關服務業者,也不得爲競爭對手提供服務,如有違反,應返還競業禁止補償金及損害賠償

桃園地院高院認爲,競業禁止協定的範圍是「目前或未來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服務的業者」,且限制期間爲18個月,非長時間、漫無對象限制,應屬合理,況且公司已給付薛男競業禁止期間補償金117萬270元,屬合理補償,該協議合法有效。

高院認定,薛男從2016年12月8日任職於在芯公司擔任採購副總裁,到2017年10月13日離職,新芯公司爲半導體制造公司提供晶圓代工服務,是臺積電直接競爭對手,是薛男違反協議的事實明確,判決須賠償臺積電2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