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車隊結合未申報 遭罰150萬

臺灣車隊與大愛車隊、婦協車隊、泛亞車隊結合卻未向公平申報,加上其市佔率已超過四分之一,因此公平會總共開罰205萬元。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臺灣大車隊與龍星龍典皇星、泛亞等計程車車隊結合,但未向公平會申報,公平會今(11)日決議,開罰臺灣大車隊150萬元罰緩,其他共處55萬元罰鍰,總共祭出205萬元罰鍰。

據公平會調查,臺灣大車隊投資新設龍星公司,並持有龍星公司70%股份,且可直接控制龍星公司的業務經營,以及人事任免,已經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之結合型態

同時,臺灣大車隊又透過龍星公司,與經營大愛車隊之龍典公司,以及經營婦協車隊之皇星公司,共同籤立「標的使用契約書」,將其營運計程車派遣業務的營業資產交由龍星公司使用5年,等於臺灣大車隊透過龍星公司間接控制龍典公司及皇星公司之業務經營

此外,臺灣大車隊也與泛亞公司籤立「標的使用契約書」,由泛亞公司將其營運計程車派遣業務的營業與資產,交由臺灣大車隊使用5年,臺灣大車隊又得到直接控制泛亞公司的業務經營,都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之結合型態。

公平會強調,臺灣大車隊於計程車派遣服務市場佔有率,已達四分之一,因此,符合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1條之1各款除外規定之適用,臺灣大車隊等事業依法於結合前向公平會提出申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經審酌臺灣大車隊等事業違法期間、營業額、市場佔有率、均初次違法、計程車於大衆運輸工具競爭情形較爲弱勢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規定,處臺灣大車隊共150萬元罰鍰、處龍星公司20萬元罰鍰、處龍典公司15萬元罰鍰、處皇星公司10萬元罰鍰、處泛亞公司10萬元罰鍰。並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爲必要之改正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