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不同命 王永慶放高利貸被判刑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與已故經營之神同名男子王永慶涉嫌和于姓女友年息高達360分對外放高利貸薛姓借貸無力償還報警,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以重利罪判處王永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于姓女友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並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需向公益團體機構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

▼與已故經營之神同名男子王永慶與女友涉放高利貸遭判刑。(圖/資料照片)

判決指出,王永慶及其于姓女友涉嫌夥同綽號「小陳」男子共組地下放貸公司,以小廣告招徠需資金週轉個人或公司向其借貸,借貸條件則是每5至10天收一期利息,利息換算爲週年利率的話高達360%,比民法所訂週年利率5%最高到20%的規定,高出十餘倍,且在借款當天就先從本金中扣除頭期利息。

薛姓被害人第一次向其借5萬元後,即因力償還本利,不得不再連續向王永慶借貸4次,用以償還先前所借本利,但卻是挖東牆補西牆,愈補愈大洞,最後只好向警方報案求助,警方在101年3月間薛姓被害人交付利息時,當場逮捕王永慶隨後再逮捕其于姓女友,並再起出陳姓、林姓及褚姓被害人向他們借貸所籤立的本票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將4罪分論並罰,以重利罪判處王永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其于姓女友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並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需向公益團體或機構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