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要摸」平頭哥手指襲擊 女店員反抗遭嗆:妳鑲金的嗎?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桃園竹圍漁港一名女店員去年8月遭附近男攤商觸摸,當下立即出言制止,怎料對方竟嗆聲「妳鑲金的嗎」、「我就是要摸」,持續撫摸女子手臂。事後,女店員內心留下陰影報警並提告性騷擾,市府也依性騷擾防治法裁罰,但檢方認定男子不是觸碰臀部胸部或私密處,未達刑事門檻,因此處分不起訴。

原PO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發文指控,當天他在竹圍漁港市場攤位上班,但附近一名賣乾貨的男攤商經過時,突然用手指戳了戳她的腰,讓她很不舒服,因此立刻出言制止「不要摸」、「很不舒服!」

▲▼男子手指狂戳女店員,還撫摸女店員手臂(圖/爆料公社)

不過,男子態度囂張,繼續用手指戳原PO「我就是要摸啊!我就是要摸」、「妳鑲金欸嗎?(臺語)妳鑲金欸嗎?爲什麼不能摸?我就是要摸!」語畢,男子一把抓起女店員的手,開始不斷上下撫摸。

當下原PO感到噁心,覺得男子早就蓄謀已久,一時不知該作何反應,事後想起來仍感到不適、作惡夢,甚至不得不到精神科就醫。

考慮再三,原PO報警提告性騷擾、公然侮辱警方依法報請市府家暴暨性侵防治中心處理,後續將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原PO貼出警方公文。(圖/爆料公社)

不過,原PO認爲,罰款是給國家,不是賠償她,而且案件送到偵查庭,檢察官說男子碰的不是重要部位,刑事上「無法可罰」,加上對話內容是兩人口角爭吵,「他說的那些是見笑轉生氣的話」,也不構成公然侮辱,讓她難以接受。

原來,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公然侮辱罪,必須符合「公然」要件指會讓處在同一空間的多數不特定人看見或聽見;「侮辱」內容則指不涉及事實言語謾罵、動作文字圖畫

許多網友看完難以接受,紛紛留言大罵,「這不是性騷擾,什麼是性騷擾」、「我記得只要當事人覺得不舒服,都算是性騷擾阿」、「快公佈檢察官姓名」、「臺灣法律太寬鬆了,太過於保護壞人,直接抓去鞭刑吧」、「檢察官的妻女要不要去給人摸摸看?」

其中,也有人持不同意見,「可以把不起訴書也PO出來嗎」、「行政罰鍰一定有,但刑事上的認定會比較嚴格」、「拜託去看清楚性騷擾防治法」、「檢察官說的無法罰是指刑事,但行政裁罰還是可以罰」引發論戰

文章一出,立刻引發網友論戰。(圖/爆料公社,下同)